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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FMEA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预警模式研究(上)

信息来源:《经济问题》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1日 09:35

摘要:分析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主体、客体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所隐匿的风险特点,指出作为质押融资真正主体的中小企业主动进行风险预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基于FMEA方法构建有助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范的预警模式,通过实证分析表明借助该模式目标企业能够提前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及时发现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中的风险隐患,并加以纠偏,最终使目标企业能够降低其中风险,顺利融资。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预警

一、引言

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趋势下,科技金融备受瞩目,为保证充足且稳定的资助投入,并有效防范其风险,促进更深层次的应用与发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研究热点之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因价值与风险评估难度大,其价值与风险自身特殊性及动态性所致的管控专业性强、难度高等因素,导致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进程相对缓慢,与科技金融相比热度偏弱。

目前学者主要聚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意义及其众多风险的影响因素、风险预警过程、风险的监管与防范等问题。顾晓燕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促进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对接,更好地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王春凤和孟庆军立足于商业银行的运行维度,从法律、知识产权、融资企业经营、银行自身等几个方面的风险探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2]。章洁倩进一步将各影响因素细化至1129个具体衡量指标,以此构建了风险评价指标体系[3]。刘忆和闵剑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由多个主体、中介机构以及政府等共同参与,业务系统中企业、金融机构等各主体间的行为息息相关[4]LanjouwSchankerman2001年到2010年的诉讼资料进行研究,发现中小企业面临更高频次的诉讼挑战,更加恶化本就薄弱的对自身专利权的保护[5]HirshmanFlaschen分析了出资人违约的诸多情况,并提出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有属性[6]

南星恒和杨丹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预警过程包括明确风险标准、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确定指标权重、搜集数据、计算风险数值,以及判断风险水平和制定措施[7]。何慧芳和刘长虹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从政府角度细化风险指标,建立质押融资风险预警模型[8]。夏阳和顾新结合运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评价法,测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9]。鲍新中和董玉环结合基于可能度的多属性决策方法评价质押融资风险,从银行角度归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不同风险,并基于其风险偏好构建风险评价指标体系[10]CrawfordStrasser指出美国的科技型企业应当在评估知识产权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大小之后,才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检测和预防措施[11]

此外,一些学者对风险监控和防范也进行了研究。鲍新中等基于现存的风险预警平台,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的特点,试图建立基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动态监控与预警系统[12]。杨晨和陶晶、华荷峰和杨晨提出降低质押融资风险两个层面,即做好细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和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模式[13-14]。范晓宇把知识产权上升为相关战略来研究,提出推行政策银行模式,建议可根据各发展阶段不同的特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更好地控制相关风险[15]

就目前文献研究而言,在研究内容的视角、深度和研究方法方面仍然有欠缺。从研究内容的视角来看,大多已有研究是从银行角度、政府角度出发,缺乏从融资企业以及整个融资过程角度出发的研究。从研究内容的深度来看,宏观的法律和政策层面是较多数学者在对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进行研究时所关注的领域,而在金融和管理层面能够具备可操作性的深入研究相对较少。从研究方法的演化来看,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量化研究需要改进,需要引入更加具有操作性和预见性的方法。由此,笔者从企业角度出发,拟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预警模式,提供可操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预警方法,帮助企业在质押融资过程中占据主动,有效防范项目风险,提高项目融资效率,增加融资额度。

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解析

(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体存在的风险

传统的质押融资系统作为已高度完善的金融闭合系统,通常仅会涉及到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企业以及相关的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新兴的融资手段,因为其特殊的风险与价值,使得政府也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到系统中来,以此鼓励和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的介入以及因为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特殊性给各个主体带来的改变,使得质押融资系统险患频生。

政府无疑是目前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最重要的主体。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系统中,政府的主要作用一方面是对担保企业进行补贴或者对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进行价值背书,甚至主动下场为企业进行担保等,目的是通过完善现有的信用担保制度,以此抵消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自身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押融资的服务保障体系。当前国内外的主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可以分为“政府+市场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市场模式三大类,其中,国内主要为前两类。无论是上海浦东模式,政府大力通过投入巨额的专项资金,主动承担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基本风险,还是为了推进质押融资而给予多种方式的财政补贴的北京模式,都可以看出政府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强有力的推动与保障作用,尤其在前期推广中,其作用无可替代。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上海浦东模式中,一旦违约,政府并不擅长处置知识产权,负担增加。在北京模式中,政府的补贴也很难从根本上激发各主体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在前期政府着力推广的过程中,由于专业性的缺失,政府审核项目不严,知识产权标的稳定性不够,都为质押融资埋下隐患。

在质押融资系统中,另一大主体便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质押融资最终的出资方,决定着质押融资项目的成功与否。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势力迅猛崛起让金融界竞争愈发激烈,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新的业务和盈利渠道比较热衷。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由于标的特殊,项目推行有一定门槛,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对于知识产权本身及其市场缺乏专业认知与深入了解,因此,银行对于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不得不慎之又慎。出于金融行业天然的避险本能,银行必须制定能够有效消除项目风险,保障自身盈利的合同条款,使之能够将自身所担负的风险转移向其他主体分担,但这样的处理方式,会提高融资利率,增加融资企业的成本,如此无疑会将融资企业逼入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并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系统性风险上升。作为系统润滑剂的中介机构,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主体。中介机构作为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桥梁,提供必要的评估、担保、确权以确保质押融资项目顺利进展。但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同样对于专业性有所缺失,尤其是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无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有效评估,担保机构无法依据不准确的估值进行担保,质押融资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在整个质押融资系统中,真正的核心主体是融资企业。质押融资来源于企业的资金需求,依托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标的,最终目的是企业的壮大发展。无论政府、银行亦或中介机构,都是服务于企业,保障其融资目的的达成。同时,最终所有风险的主要承担者都是融资企业本身。企业自身的财务实力、经营成果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更重要的是其知识产权的质量及其未来的创新价值,这些均是影响质押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而在这其中,最为主要的企业主体为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资本最初来源于初始股东的自有资金,规模有限。产品也尚未打磨成熟,市场还未拓展,仍需要继续投入研发和拓宽销售渠道。而无论是以贷款的形式进行债务融资,还是通过上市进行融资,均对企业的资产、盈利有一定要求,这对于本就注册资本不高,尚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难以企及的。与此同时,这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于本行业内都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以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相较于有形资产的贫乏,这些无形资产是中小企业最有价值的产业。

以上分析可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中小企业的重要的有效融资渠道。但事实上,中小企业自身治理机构不完善,管理体系混乱,信用不健全,财务体系及内部风控缺失,以及管理者自身水平有限等都影响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信水平。更为严重的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于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专利,普遍保护力度不足,更缺乏将“知本”变成“资本”的意识与积极性。而在项目进行时,中小企业也显然缺乏风险把控的能力。总而言之,融资企业作为质押融资系统的关键主体,其自身条件对于质押融资项目的先天基础影响较大,也是项目诸多风险的本源。

(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客体引起的风险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客体的界定,我国法律当前是比较模糊的,《担保法》中对质押客体仅表述为“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仅从这句原则性的表述来说,并未明确三种权利下财产权的具体划分,如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专利权的普通许可、独占许可等,以及商业秘密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单独质押。模糊的客体范围,加之质押融资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当前融资企业仅能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各以单独整体作为质押的客体。

著作权作为质押客体,困难繁多。首先是立法冲突,现行法律规定著作权的取得为自完成时自动取得,是否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不影响权利取得。对于著作权的转让,也亦秉承自愿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无需登记。但现行法律同样规定,若以著作权作质押须在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质押登记并对质押合同进行备案,但著作权的转让与质押显然具有同质性,这就使得版权自愿登记和质押强制登记之间产生冲突,权利的产生与转让机制不一,实为权属风险隐患。其次是评估较难,除了无形财产固有的特点之外,著作权还具有弱成本性,其在创作过程中对于个体劳动时间的量化和其他价值的费用评估难以确定。最后是著作权本身的内容管制风险与变现风险。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具有严格的监管,其创作、经营、传播都需在监管下进行,一旦触碰红线,轻则删改重版,重则禁止发行。这样不单单创作成本无法收回,还会导致质押标的无法变现,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实现债权。即便通过内容审核,我国目前著作权交易市场也并不活跃,且著作权本身不同于传统的不动产与动产的易拍性与便捷性,甚至著作权之间很难参照。一旦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金融机构的风险便很大。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困境亦有诸多原因。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存在商标质押财产价值的风险悖论。商标价值不稳定,未来收益方式亦不确定,还有较高的风险性,因此,金融机构难以把握用以出质的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这样就会增加风险防范的成本。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加青睐“著名商标”,理论上其商标价值高,收益稳定,风险可预测。但商标价值越大的企业往往都是行业大型企业或者是知名企业,并不需要通过商标质押来融资贷款,而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其商标价值较低,因此银行普遍对中小企业商标质押的放贷持谨慎态度。另外,商标的价值贬值风险相较于其他两种客体更为突出,极其容易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等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在短时间内便快速贬值,而这种风险是金融机构难以预料的。况且通常商标价值与企业本身的资质、产品、商誉息息相关,难以单独变现。更为困难的是,现行法律对于商标质押审核与登记有着层层关卡,整个流程历时甚久,一旦提交的资料银行或国家工商总局审核不过,便又要从头再来,既降低了效率,也使企业丧失使用资金时机。

与其他两种客体相比,专利尽管也具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所导致的风险,但依然是比其他二者更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客体。以专利为客体进行质押融资时,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如无形性、排他性等,更为突出。因此,专利评估,尤其时专利价值评估是专利质押融资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风险来源。尚未规范化的评估流程,普遍存在的先定好融资额度再行寻找专利价值点的倒评行为,不完善的评估监督管理机制等因素都让专利评估的结果与客观价值相去甚远,以此导致质押融资项目的风险巨大。而中小企业对专利的保护制度不成熟更易造成权属风险与法律状态的不稳定,还有技术迭代对专利本身的价值削弱等,皆为专利权作为质押融资客体所带来的风险特殊性。但相较于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价值更加稳定,尤其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已经很大程度上屏蔽了价值风险。而且,作为中小企业核心技术的专利,一般都有相应的产品销售,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况且,即便债务违约,专利本身的技术价值并未消失,于金融机构而言更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