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研究中药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效率,以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对2017年广东省中药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效率进行静态评价。运用DEA模型对90家广东省中药高企从每家企业及不同规模两个维度进行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及规模效益分析。结果表明,全省有70%的中药高企综合效率不能保持在1的水平,有50%的中药高企纯技术效率达不到1,有21%的中药高企规模收益处于递减状态;大型中药高企效率平稳,中型中药高企处于迅速发展阶段,小型中药高企仍处于起步阶段。为了提高以高企为代表的中药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量,应该精简中药研发费用,重视企业中药研发软实力如中药知识产权数据库等方面的建设;建立中药“技术—知识产权”联盟,以形成中药关键技术专利池;将中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深化、常态化。
关键词:中药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效率,DEA模型
1 研究背景
2018年3月广东省省长马兴瑞在广东省科技创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是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首要举措及“牛鼻子”,并提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计划,以高企为代表的科技型企业得到政府大力的政策支持;自2016年颁布《中医药法》以来,随着屠呦呦荣获诺贝尔奖,以及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布局的推动,中医药国际化时代已经到来,中药科技型企业作为中药产业的核心,其知识产权的创新情况可以反映出整个中药产业的创新能力[1]。基于知识产权对中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本研究以科技型企业的代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选取2017年广东省仍在注册名单上的中药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知识产权创新效率情况,在总结情况的基础上,从基于中药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角度出发,为提升中药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量提出有关建议。
2 文献回顾
我国学者运用DEA模型进行中药产业研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宏观的中药产业DEA研究。刘垭昕[2]依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里的投入产出分析方法建立DEA模型的投入、产出指标,对30家能够代表我国中医药产业发展水平的中药企业进行创新效率分析;陶群山等[3]以安徽省16个地市作为决策单元,分析16个地市中药产业自主创新效率的地区差异;何学建[4]以中药制造业作为研究对象,运用DEA模型对江苏省中药制造业技术创新效率进行静态评价。第二类为微观的中药企业DEA研究。肖劲龙等[5]以25家中医药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DEA模型评价其绩效;黄静敏等[6]则运用DEA模型对中药企业的并购绩效情况进行分析;彭馨馨[7]同样运用DEA模型针对中药制造行业上市企业进行研究。上述研究虽有将知识产权的专利指标作为产出指标,但较少发现有文献在中药产业研究中将知识产权单独作为产出指标进行深入探讨。本研究将对知识产权产出指标进行有效细化,以更科学地评价广东省中药高企知识产权创新效率。
3 研究方法
3.1 DEA的原理及模型
数据包络分析法(Data Envelopmemnt Analysis,DEA)是1978年由CHARNES和COOPER创建的一种可以对相同类型的决策单元(Decision Making Units,DMU)进行多投入、多产出的效率评价方法,这一评价方法可避免考虑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函数关系,是一种非参数的估计统计方法。
DEA的基本原理为采取线性规划的方式构建观察数据的生产前沿面,将采集到的有效样本数据根据需要分为若干个被评价单位,并将每个被评价单位作为一个决策单元,然后对每个决策单元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有效性研究,研究所得结果即为各DMU之间的相对效率。
现阶段国内DEA分析主要使用的模型主要为CCR、BCC及进行生产效率测算Malmquist,由于企业的投入与产出是复杂的组合行为,因此本研究主要应用基于“生产技术规模收益可变”假设下的BCC模型,其评价标准主要为每个决策单元的综合效率(overall technical efficiency,TE)由规模效率(scale efficiency,SE)和纯技术效率(pure technical efficiency,PTE)两部分组成,三者的关系为:TE=SE×PTE。根据这一关系式,可以对每一个决策单元进行效率评价及有效性评价:当规模效率SE<1时,表示被评价单位处于无规模状态;当规模效率SE=1时,表示被评价单位处于最适度规模效率状态;纯技术效率PTE表示当规模报酬可变时,被评价单位与有效生产前沿之间的距离。
3.2 评价指标的筛选与建立
3.2.1 投入产出指标的文献回顾
国内学者在运用DEA模型对产业进行研究时所采用的投入产出指标主要有:陶群山等[3]以科技活动人员数、科技活动经费数、科技活动固定资产数作为投入指标,申请专利数、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作为产出指标;陈莹文等[8]以R&D人员、R&D内部经费支出、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作为投入指标,专利申请数、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产品销售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作为产出指标;王振宇等[9]在研究中东部地区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效率时,以R&D人员、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R&D经费内部支出、有效发明专利数作为投入指标,以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产品销售收入作为产出指标;肖劲龙等[5]则以总资产、资产负债比、营业总成本作为投入指标,营业总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作为产出指标。从指标的选取上可看出部分学者注重中药产业的科技创新效率,部分学者则注重中药产业的经济效率。由于着力知识产权创新效率,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因此本研究以科技创新效率方面为重点选取投入及产出指标。
3.2.2 本研究投入产出指标的选取
在投入指标的选取方面,结合上述文献研究及研究目的,主要以中药高企科技活动人员数、中药高企研发项目数、中药高企研发费用作为投入指标,原因如下:(1)中药高企科技活动人员数。科技活动人员是高企核心人力资源,也是对知识产权创新作出贡献的主要人力资源,中药新药及资源品种研发开发人员、中药产品数据库构建及维护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中药高企研发项目数。反映中药高企技术活动的频繁程度,中药研发项目数量越多,证明中药高企在技术开发上的积极性越高、投入度越强,尤其在国家科技部颁布“中医药现代化”重大科技专项的背景带动下,中药高企得到更多的政府项目及产学研项目支持;(3)中药高企研发费用。属于财力指标,中药研发的特点注定中药高企在自主创新研发所作的投入一般要比其他行业高企所作的投入要大。有研究表明,中药企业在研发费用上的投入及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投入与企业的销售收入存在密切的正相关关系[10]。
在产出指标的选取方面,结合现阶段中药知识产权现状,本研究主要以中药国内发明专利产权数、中药实用新型专利产权数、中药专利成果转化数及中药软件著作权数作为知识产出指标,原因如下:(1)中药国内发明专利产权数、中药实用新型专利产权数。这一概念的提出改变以往有关于中药专利研究中所经常提到的专利申请量及专利授权量这种说法,因为在专利组合战略日益重要的背景下,仅统计企业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并不足以反映企业专利工作的全貌,实际上企业除了有自己申请及授权的专利之外,还有很多依据专利许可、专利转让所得到的技术,如在中药新药的开发上,许多中药企业的中药新药面市得益于中药复方或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专利技术的购买及转让从而获得技术基础支持,这些技术是企业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重点,同样属于企业的专利资源。(2)中药专利成果转化数。反映中药高企能否真正将专利转化为市场价值,专利转化为产品能力是一间科技型企业能否长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的体现。(3)中药软件著作权数。随着中药信息学发展,中药企业为了掌握更多关于中药的市场信息,通过开发有自身的中药新药信息数据库来掌握中药的实时资讯以及时适度调整研发策略,而这些数据库的开发及应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属于软件著作权,它们可成为中药企业研发策略制定的重要依据。
最后,本研究所用的投入及产出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3.3 研究对象
本研究选取2017年仍在注册的90家广东省中药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从每家高企及不同规模高企两个维度,运用DEAP2.1软件中BCC模型对其知识产权创新效率进行综合效率分析、纯技术效率分析及规模效率、规模效益分析。
4 结果
实证研究部分将从2个维度对广东省中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效率展开研究。第1维度为每家中药高新技术企业;第2维度为不同销售收入规模中药高新技术企业,本研究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分为3个级别:第1级别为5000万元以下,第2级别为5000万元(含)~2亿元,第3级别为2亿元(含)以上。通过不同维度的分析,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广东省中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效率的情况。本研究数据来源于2017年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专利统计年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
4.1 综合效率分析
4.1.1 90家广东省中药高企综合效率
对90家广东省中药高企通过DEAP2.1软件运用DEA模型进行综合效率分析,并根据全省综合效率值是否为1将综合效率划分为2个层次,综合效率达到1的中药高企见表2。


第1层次是综合效率为1的中药高企,一共有27家,占总体比例的30%。综合效率达到1的广东省中药高企证明其研发经费投入充足、科技活动人员充分、研发项目较多同时其知识产权方面的产出成果达到一定效率。这27家综合效率达到1的中药高企主要分布在广州、东莞、佛山等珠三角地区,但也有像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化橘红药材发展有限公司这样的在非珠三角地区具有良好综合效率的中药高企。
第2层次是综合效率在1以下的中药高企,一共有63家,占广东省中药高企总量的70%。其中有16家综合效率高于全省均值的中药高企,且有不少综合效率达到0.8以上,这些中药高企具有稳定的市场竞争力,如创建于1989年的广东广发制药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的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1年的广州万正药业有限公司等,这些中药高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良好的综合效率,与最佳生产距离不大。
4.1.2 广东省不同规模中药高企综合效率
将这90家广东省中药高企按照销售收入划分为3个层次,按照规模维度对中药高企的综合效率进行分析,具体结果见表3。

全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高企共有32家,其平均综合效率为0.586;全省销售收入在5000万(含)~2亿元间的高企共有27家,其平均综合效率为0.644;全省销售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的高企共有31家,其平均综合效率为0.7。由此可见,全省不同规模中药高企之间的平均综合效率呈等差趋势,说明在不考虑规模效益的前提下,全省中药高企研发投入及知识产权产出的效率层次分明,符合大中小型企业投入产出数量差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