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彼此互惠、共同生存、协同进展的共生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发展具有保障功能,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完善具有推动功能。劳动财产理论、社会契约公意理论、财产权功利主义理论,是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共生性的理论基础。为实现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共生性关系,应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市场环境,完善节能减排技术知识产权质押等制度设计。
关键词: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CDJSK100196)
1 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共生的基本内涵
共生最初源于生态学,主要指两个不相同的有机体生存在一起,一般用来表述两个不同而又相互影响的物种之间各种不同类型的关系,包括寄生、互惠共生、共栖和客居等。共生有时也专指互惠共生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相互影响的物种都可以得到益处[1]。西方社会科学家首先将共生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中,后来我国学者也开始将共生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我国学者袁纯清[2]对共生理论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他认为共生不仅是一种生物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共生不仅是一种自然状态,也是一种可塑状态;共生不仅是一种生物识别机制,也是一种社会科学方法。著名学者萧灼基[3]也认为,世界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物质组成的,因此,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界,而且广泛存在于社会体系之中,经济学上的共生就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存续性的物质联系。
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共生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构建、调整与优化相关利益主体的共同生存、协同进展关系,来建立一个互惠、稳定、一体化的共生系统的过程,是在承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独立性的基础上,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中运用知识产权,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来确保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相关利益主体的共同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是指所有能够节约能源和维持、改善或提高环境质量的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从节约能源资源、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设想产生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尽管节能减排技术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为出发点,但不能否认其科学技术的本质属性。它需要人才的储备、知识的积累、灵感的闪光,但更重要的是对这些要素的结晶即新技术的刺激推动和充分的制度保护[4]。科学需要市场,技术只有转化成生产力,才能实现其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以自然法思想为其哲学基础,确认知识产权是不受人定法约束的、不可偏废的自然权利,并充分肯定知识产权是生产者个人独占而不与其他人分享的权利,而且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其精神权利的保护。此外,知识产权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它设立社会本位的合理性。对于一个特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和所支配的经济资源来说,公共利益是社会为所有成员而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集合。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权衡公益与私权的关系,便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考量[5]。例如,在专利技术领域,专利制度设计了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发明内容的公开制度。正是通过专利制度对公开保护的创造性设置,既保护了发明人利益,又兼顾了社会公众利益。
综上,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拥有多重属性,但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的同时存在以及两种属性的难以包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节能减排技术的进步陷入困境。而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是明确技术权利归属的私法性质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知识的普及性和共享性也决定了其必然要面向公益,因此,平衡节能减排技术的公益与市场的斗争需要知识产权这一评价手段和制衡方式。同样,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和完善也须以节能减排技术的改造创新作为核心要素。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存在着彼此互惠、共同生存、协同进展的共生关系。
2 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共生关系解构
近代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知识产权制度越发达的地区,对于技术研发的热情就越高,创新动力也越强劲,这个地区也将拥有越先进的生产技术。也可以定论,生产技术创新的动力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相伴而生的。对于这种共生关系由内而外的展示,是共生关系本身应然性正当和实然性存在的前提。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读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共生关系。
2.1 知识产权制度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发展的保障功能
从节能减排技术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内容上看,主要是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依法享有独占性的排他权及运用知识产权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针对该被保护的内容,知识产权制度为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提供的保障功能包括激励性保障和约束性保障。
(1)激励性保障。主要从静态的激励和动态的激励两方面实现。知识产权静态保障是指权利人依其独创性智力成果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并排斥他人不正当获取该成果的权利。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成本高昂,没有安全的创新环境将会使企业放弃研发转而回到相对安全的传统耗能模式。知识产权动态保障是指权利人以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经由转让、许可等手段获得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凝结在产品或生产力应用上。没有应用和交换就没有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而也就无法实现技术创新的价值,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实现新技术产业化的制度保障。
(2)约束性保障。除了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可以产生技术创新的动力外,知识产权制度还设计了一系列约束机制。通过明晰产权界定,明确了技术创新主体对自身成果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还明确了其它竞争者侵害该项权利的制裁措施,告诫他们除非付出高额费用获取成果的使用权,否则只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更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并在无形中给既定创新者以压力,迫使其不断进行技术创新[6]。尤其在节能减排领域内,如果投机者不愿意研发新技术,就必须在新技术受到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继续采用高成本高能耗的生产方式,如果其以侥幸心理侵犯权利人权利,便要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故只有加大投入来研发新技术才是重获市场竞争力的手段。
2.2 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对完善知识产权的推动功能
从知识产权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约束保障可以看出,技术创新是对原有技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之后的突破,这种突破导致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利益分配失效而产生利益冲突,因此技术创新是促成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因素。随着创新成果的不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也在相应增加,而保护形式也随着对象的多样化而需要不断更新,从而扩大了知识产权实体法的外延。同时,更多形式的保护对象意味着传统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不断被压缩,导致了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变化。
此外,从国家战略角度出发,无论哪一类创新主体的新技术研发成功,都将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提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不仅要保护“他人”的新技术产权,更要探求如何培育和保护“自己”的自主创新技术不受他国侵犯,并积极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帮助我国抢占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换言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具有国家属性,也就是国际竞争性。为了保证新技术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区域从国内扩展至国际,以维持技术的竞争力。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已经超越了原材料和资本,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也使得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的附属地位逐渐成为了主导力量,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内的地位不断提高。
总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二者的共生关系绝不是单向的传统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仑、阿里斯的“技术决定论”,或者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制度决定论”所能解释的,而更科学的是一种“知识产权制度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双绞式螺旋型循环上升的共生发展关系。
3 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共生性的理论基础
从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关系上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本质的、固有的、不可穷尽的共生关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必须遵从知识产权对于节能减排技术的价值判断。基于前文对二者共生关系的内涵解读,本文力图从个体与社会价值取向平衡分配的角度考察这种关系应然存在的理论基础。
3.1 对创新个体劳动的尊重:劳动财产理论
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是基于自然法则产生并受到其保护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讲,具有智慧的人所拥有的独创性思想都是自然权利,人对这种自然权利的支配性可以与对其劳动成果权利的支配性等同。那么,基于自然法发明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报偿,就成为了社会应当承担的一项义务。换言之,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智力成本的付出获取相应的权利及收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自然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独占性,否则当人与人之间出现思想的暗合时,知识产权便无法给予双方对等的权利。
于是,基于自然法对个人劳动成果的肯定性评价,洛克的理论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并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洛克[7]的财产权理论包括“先占、需求、劳动”3个要素,并以劳动作为所有权受他人尊重的标志。他认为一个具有创造力的人在生产智力产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智力上的努力与劳动,因此有权收获其成果。只有充分认可新技术发明人的劳动,使其对智力成果的权利主张得到社会尊重,潜在的发明人才会对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和获得知识产权产生兴趣。因此,依照自然法可以推论,当创新主体凭借自己的智慧并付出劳动创造出新的节能减排技术时,便拥有了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
3.2 对社会公益的尊重:社会契约公意理论
卢梭在社会契约中这样描述,“个人将自己的全部私权都奉献出来,……既然他对所有人奉献了自己,那么他等于没有对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人们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都可以获得自己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那么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8]。由于公意是私意之集合,故而就拥有了确认社会上一切事物的正当性,那么当个人就其正当途径创造或占有之财产向公意提出确认邀约时,公意的确认回应就赋予了私有财产权的正当性。
就知识产权而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体物,因此不能通过对客观存在物质的占有而保有其权利,即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学习或者“自研究”而占有该智力成果。因此,权利人从法律制度中找寻关于让渡私权的规定来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运用法律保护力量对抗他人的侵权行为。节能减排技术知识产权由于对社会发展具有更积极的意义,因此获得公意的确定就更具正当性,节能减排的技术确认则随着技术上的产权得到确认而被“社会契约”所认同。
3.3 个人实现与社会认可共存的可能:财产权功利主义理论
边沁[9]的“幸福最大化原理”提出,按照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以及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否定一项行动。这里的“行动”不仅仅是私人的行动,而且包括政府的每项措施,于是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制度统统被纳入功利主义考量。财产权的获得是两方行动的统一,故财产权适用于激励功利主义理论。激励功利主义理论规划的财产权制度预设了利益相关者对于财产权带来之幸福是势必增大的,这项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因此,财产权制度具有正当性。向节能减排新技术的创造者给予知识产权的确认是一种巨大的激励,促使其及其他潜在的新技术创造者愿意投入到知识产权的创造中来。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公众得以享受新技术带来的社会福利和价值,进而社会总福利得以增加。因此,可以做出基本判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节能减排技术的安排是有效率的。
综上所述,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取得及保护需要3个步骤来完成:①个人为某种权利的取得付出劳动,创造出可以令他人感知的客观存在,并且这种存在以不侵犯他人为限;②个人将对这种客观存在的权利主张交付给社会权威,这种社会权威可以是有权政府,也可以是公众意志或公共舆论,并得到其认可;③获得权利认可的个人在主张权利或使用个人之物时,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并在今后不受他人创造或恣意行为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