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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审查中对修改后《专利法》中重复授权规定的思考

信息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0年第18期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 16:59

  摘要:文章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探讨了在实质审查中对同一申请人不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各种情况的处理办法,从而得出修改后的《专利法》强化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法律地位的结论。

  关键词:专利法,实质审查,重复授权
  
  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次修改中,对第九条增加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规定,明确地将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写入了《专利法》,还以“但书”的形式增加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限制规定。并相应地在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在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规定了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和处理方式,以及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规定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在上述法、细则、指南的规定中均没有对同一申请人不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作出限制规定,那么专利实质审查中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怎样处理呢?
  
  一、同一申请人不同日分别提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甲和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乙
  
  (一)甲前乙后

  1.在对乙进行实质审查时检索到了甲已授权,则根据修改后的法和指南,甲或是构成乙的现有技术,或是构成乙的抵触申请,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此种情形下对申请人不利的方面就是缴纳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审查费用,只获得了一份保护期较短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2.在对乙进行实质审查时甲尚未授权,乙也不需要修改,则对乙授权,因为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检索,审查员也不知道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故甲也被授权,则此时甲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乙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在对乙进行实质审查时甲尚未授权,乙需要修改,乙修改后对乙授权,乙的授权在甲的初审之前,因为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检索,审查员也不知道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故甲也被授权。

  如果对乙进行的修改不涉及保护范围的实质改变,则此时甲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乙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对乙进行的修改涉及保护范围的实质改变,乙与甲不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则此时甲的专利权不稳定,而乙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为了避免以上几种情况的发生,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做好不同类型专利申请审查的期限控制。
  
  (二)乙前甲后

  1.在对乙进行实质审查时检索到了甲已授权,则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期满不答复的,乙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对乙驳回。

  此种情形对申请人来说存在不利的一方面就是有可能获得的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会比较窄,而且还需要缴费维持两份专利有效。

  2.在对乙进行实质审查时甲尚未授权,乙也不需要修改,则对乙授权,因为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检索,审查员也不知道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故甲也被授权,则此时甲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种情形对申请人不利的一方面就是缴纳了两份申请的审查费用,实际获得了一份申请的权利。

  3.在对乙进行实质审查时甲尚未授权,乙需要修改,乙修改后对乙授权,乙的授权在甲的初审之前,因为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检索,审查员也不知道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故甲也被授权。

  如果对乙进行的修改不涉及保护范围的实质改变,则此时甲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对乙进行的修改涉及保护范围的实质改变,乙与甲不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则此时甲的专利权不稳定。

  上述两种情形对申请人不利的一方面就是缴纳了两份申请的审查费用,实际获得了一份申请的权利。
  
  二、同一申请人不同日分别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甲和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乙
  
  因为当这两件申请均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将这两件申请协同处理,所以以下将只讨论-申请-专利权的情况。
  
  (一)甲前乙后

  在对乙进行实质审查时检索到了甲已授权,则根据修改后的法和指南,甲或是构成乙的现有技术,或是构成乙的抵触申请,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此种情形对申请人不利的方面就是缴纳了两份申请的审查费用,实际获得了一份申请的权利。
  
  (二)乙前甲后

  在对乙进行实质审查时检索到了甲已授权,则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期满不答复的,乙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对乙驳回。此时甲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此种情形对申请人来说存在不利的方面就是缴纳了两份专利的审查费用,有可能只获得了一份会被无效掉的专利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尽管修改后的《专利法》并没有限制同一申请人不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但由于这么做对申请人来说弊大于利,实际等于引导申请人不再采用这种方式提交专利申请,而采用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提交专利申请,有效地保证了该申请人所能获得的专利保护不会超过自申请日起20年的期间,也保证了申请人能够获得比较长的实际保护期。《专利法》的这次修改,提高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地位,相信这一原则在以后的《专利法》修改中地位还会不断提高。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审查指南[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M].知识产权出版社.
  [5]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用云川.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司法实践[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1).
  [7]魏征.从舒学章案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