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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国家扣留过境仿制药品看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下)

信息来源:《学术论坛》2010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3日 16:40

  三、欧盟国家扣留过境仿制药品的负面影响

  荷兰、德国等欧盟国家扣留过境仿制药品,除事件本身受到广泛关注外,欧盟1383/03条例也受到了极大关注。由于仿制药品与假冒伪劣药品有着根本不同,欧盟1383/03条例以及荷兰、德国针对仿制药品的扣留措施,将对国际贸易、已经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以及发展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即可获得性)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影响过境自由,增加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实践中,由于地理、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影响,国际贸易货物往往需要经过出口国和进口国之外的第三国领土从而完成全程运输。WTO规定了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并承认CATT第5条规定的“过境自由”。过境自由原则长期以来被广泛承认,在GAT和WTO的历史上都无争议。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过境国海关方可对纯属过境的货物进行干预。在荷兰、德国扣留过境货物案件中,都并未涉及这些极端例外的情形。自1947年以来欧盟成员国就是GAIT成员国,现在欧盟也是WTO成员,应当遵守过境自由原则。但是,欧盟的1383/03条例却是对传统观点和做法的挑战,也影响了GATI"第5条的顺利实施,使贸易自由和货物过境通行自由受到威胁,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

  第二。挑战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独立原则。巴黎公约将专利独立原则作为其核心原则之一,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一个成员国(即使是专利申请人的所在国)批准了,项专利,并不能决定其他成员国是否批准同专利申请。二是一个成员国(即使是专利申请人所在国)驳回了一项专利申请,并不妨碍其他成员国批准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三是一个成员国(即使是专利权人所在国)撤销了一项专利或宣布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已经批准的专利继续有效。专利独立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欧盟国家根据1383/03条例将对专利持有人的保护延伸至过境货物,扣留在其本国及目的国都不受专利保护的货物,将严重影响专利独立原则的顺利实施,是对专利独立原则的挑战。

  第三,妨碍多哈宣言就药品可及性达成谅解的实施,进而影响发展中国家关键药品的可及性。2001年的《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承认,发展中国家对仿制药品的依赖以及迅速构建全球药品专利保护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存在负面影响。多哈宣言还确认了困扰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公众健康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在那些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传染病流行的国家,形势十分严峻。不仅如此,多哈宣言还明确,各方同意TRUPS协定不应成为成员国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的障碍,因此,在信守承诺的同时,各方确定协议应以有助于保护公众健康的方式来解释和实施。WTO成员国享有充分的权利运用TRIPS的有关灵活性条款。根据多哈宣言的要求,还授权欠缺或无制药能力的成员国进口治疗传染病的仿制药品,以应对本国公共健康之要求。而出口国则免除TRIPS协定第3l条第(f)款仅得供应成员国国内需要为主的义务。欧盟的1383/03条例及荷兰、德国采取的扣押措施无疑是对多哈宣言的违反,将会严重影响多哈宣言所确定精神的顺利贯彻。

  四、欧盟国家扣留过境仿制药品对我国的启示

  依据欧盟1383/03条例,欧盟国家以保护专利为由频繁扣留过境货物,这种做法对世界经济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向作为仿制药品生产大国的我国敲响了警钟。因此,我国应当及早采取措施,通过国际条约的制定、参与、利用以及实际操作来积极应对。

  第一,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协作,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争取更大的制度空间。依据欧盟1383/03条例,欧盟国家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过境货物予以扣押,实质上是对专利提供了范围更广的保护,这与WTO规则存在冲突。据路透社2010年4月20日报道,印度在其仿制药品被荷兰扣留后与欧盟进行了长期协商,希望妥善解决,但是一直未取得突破,为此印度将就该事件向WTO起诉欧盟。我国是仿制药品生产大国,仿制药品出口也在逐年增加,过境货物的安全对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就此角度讲我们与印度有着同样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关注此案进展,在相关问题上与印度团结协作,争取更多国家的理解与支持,加强合作,适时沟通,突破发达国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话语霸权,使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真正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在药品获得问题上的结盟、多哈宣言的发表、TRIPS理事会通过的延长最不发达国家过渡期、暂不履行给予知识产权持有人“市场独占权”义务的特别决议等等都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主动参与、积极争取的结果。

  第二,充分利用现有国际条约限制对知识产权

给予更高标准的保护。传统上,国际条约或者公约一般只要求成员国必须通过国内法给予知识产权最低标准的保护,这就意味着成员国可以提供比最低标准高的保护。按一般的理解,高标准的保护是没有上限的,因此,现在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双边协议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并在其中加入超过TRIPS所规定保护标准的内容就是例证(这些内容就是通常所称的TRIPS—plus条款)。实际上,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是有限制的。例如,TRIPS第1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其条件是这样的保护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缔约方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缔约方享有以适宜的方式,在其本国的法律体制和实践中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自由”。巴黎公约第19条还规定,“不言而喻,本联盟国家在与本公约的规定不相抵触的范围内,保留有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也有类似规定。这些公约都规定成员国提供额外的保护不得与现存的保护标准相冲突。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此类问题时,应当充分运用已经达成的国际条约来限制发达国家给予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尽量避免过境欧盟,加强学习与了解欧盟法律。从欧盟1383/03条例以及欧盟国家扣留仿制药品的实际行动可以看出,欧盟以及欧盟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仿制药品极为反感。我国是仿制药品大国,尽管我国的仿制药品出口远不如印度,但是近年来国内制药企业也看到了仿制药品巨大的发展空间与国际市场,已经开始重视仿制药品的出口。鉴于欧盟以及欧盟国家的这种态度,我们在出口仿制药品特别是那些欧盟国家持有专利的仿制药品时,尽量避免过境欧盟国家应当是明智之举。同时,随着欧盟影响的提升,欧盟法律的影响也愈来愈大,与欧盟有贸易关系或货物过境欧盟的我国企业也越来越多,事实上我们不和欧盟打交道也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因此,我国企业应当重视欧盟法律的学习与了解,熟悉欧盟的法律制度与规则,熟练掌握运用欧盟法律制度的技巧,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结语

  欧盟国家扣留过境货物并非如欧盟刻意描绘成的“偶发”的小事件,而是具有深层次的原因,是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立场的一种体现,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冲突与矛盾的反应。此事件的继续发生将对合法的仿制药品贸易构成严重威胁,并严重危及发展中国家关键药品的可及性,使本已非常激烈的穷国和富国之间就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药品可及性问题的讨论更趋激烈。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一事件反应了发达国家试图打破多哈宣言就专利权保护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之间所达成的微妙平衡,在利益集团的支持和游说下寻求对专利权更高标准的保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作为仿制药大国,在密切关注此类事件的发展的同时,应积极表达自身立场,与其他国家团结协作,争取这场博弈和斗争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