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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出资评估制度

信息来源:《大众商务·小投资》 200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4日 17:33

  [摘要]《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及比例。允许知识产权出资,必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评估问题。本文认为,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有先进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至于评估方法,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有不同。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基本原则,基本方法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同一般实物可作为公司资本一样,知识产权也可出资于公司作为其资本。在此,笔者就其出资的评估问题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1 知识产权出资的范围及比例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物质形态和产权形态的表现形式更是五彩缤纷,创造公司商业价值的出资方式日趋多元化。《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作为公司资本。

  该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探求立法者的意图,30%的货币出资额是强调公司成立时即应有一定的流动资金,起到了“确保注册资本的确定和稳定。以充分发挥资本的担保信用功能”。这是公司“静态安全价值的体现。”反之,30%的货币出资额意味着70%的非货币出资。可以预计,其中一大部分将会是知识产权出资。这样,必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评估。
  
  2 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价值进行定性、定量的说明和判断。它可以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量化知识产权效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与流动。在评估过程中,总的一个原则是要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科学地分析其预期收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本文认为,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有三个:

  ①先进性,是指无形资产在技术工艺等方面具有领先的水平。在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时,应该通过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察,反映评估对象能够对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贡献程度。

  ②可靠性,是指所评估的无形资产必须已经成熟,在应用中能够发挥出预期的效益。

  ③科学性,是指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结果要符合客观实际,不能造成评估的任意化和主观化;对技术性无形资产的评估必须根据现代科学水平,利用有效的手段考察该项无形资产的技术开发程度。
  
  3 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方法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有三种:①重置成本法。它是指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②收益现值法。它就是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即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可以永远拥有商标权。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其一定的局限性。③市场比较法。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其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

  在对专利权进行评估的时候,应当重点分析某一专利权的技术状况、收益能力和市场前景。具体是:①技术状况分析:主要包括确认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程度和寿命周期等。一般而言,一项技术的成长具有开发、发展、成熟和衰退四个时期。被授予专利的技术成熟程度差异很大。有的已经过工业化试验阶段,不需再进一步开发,有的仅完成了开发,生产中的原材料来源问题、政策问题等尚未考虑。这样,运用中风险就比较大。寿命周期分析即专利的有效利用年限。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技术更新周期不断加快,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时间多则七、八年,短的只有一、二年。同类专利权(如发明专利)的更新时间也不同。②收益能力分析:收益能力是评估专利权价值的重要标准,对其的分析应结合未来预测期内的投资量、生产规模、产量、价格、销售款、成本、利润预测等等各种因素综合进行。③市场分析:主要是对该专利技术的产品的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和风险等进行分析。

  著作权的评估与商标权、专利权的评估有很大的不同。①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受到法律保护;②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客观表达方式,它的保护期限较长。于是,一方面,由于著作权中活劳动所占比例很大,要准确地确定活劳动成本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著作权的损耗一般为无形损耗,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所以,著作权评估起来难度确实很大。这样以来,我们一般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来评估著作权未来的价值和收益。至于具体操作与商标权评估是一样的,在此不再赘述。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日益发展,需要评估的资产种类越来越多。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是在改革中诞生并发展起来的重要中介服务行业。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注册资产评估师3万人,资产评估机构3500多家。但是,这一行业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极不相称。因此,笔者建议,尽早制定一部单独的《资产评估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整个资产评估行为,当然也包括知识产权的评估。令人兴奋的是,《资产评估法》起草组于2006年6月8日在北京成立,这标志着《资产评估法》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这部法律一定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