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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比较(下)

信息来源:《国际经贸探索》2009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0日 11:44

  三、当前的实践与未来之构想

  (一)当前实践

  1.当前法制方面的实践。大陆还没有颁布涉外冲突法典,只是散见于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比较零散,而调整粤港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更是不足。内地与港澳之间法律问题有别于涉外法律问题性质,但鉴于港澳特殊法律地位,内地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定中都明确指出,对港澳同胞法律保护可以“比照”或“参照”法律对外商保护,即内地法律赋予外商一切优惠待遇和保护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港澳同胞。版权方面,1984年10月文化部颁布《书籍稿酬试行规定》,1986年颁布了《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又颁布了《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有关规定》。专利方面,1995年发布了《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发布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目前香港散布于各种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既可用于调整香港和其他国家间的冲突,也可以用于大陆与港澳间的区际冲突(沈娟,1997)。香港《版权条例》第174条和第180条,香港版权法对域外作者作品首先适用无差别待遇原则,并在一定条件下补充适用对等原则,即对任何人创作、在任何地方发表的作品均给予版权保护,除非该国家或地区不给予香港作者的作品以足够保护。

  澳门方面在著作权法上根据著作权法的第50条,对域外作者作品保护实行的是对等原则和“作品国籍”标准。对大陆、香港著作权保护虽没有专门规定,但可推定是给予保护的。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澳门冲突法第47条规定“著作权、相关权利及工业产权,均受提出保护要求地法规范,但不影响特别法例之规定之适用”。

  2.其他方面实践。首先粤港澳在CEPA协议下可采用单方面制定冲突规范的协调方式解决区际冲突,尤其是在签订《补充协议三》时将知识产权纳入CEPA,这也预示着粤港澳将深入开展合作而知识产权领域将会成为未来合作的一个突破口,可以预见在CEPA协议下可以有更多有益尝试。2005年7月26日,港澳与泛珠三角区域9省区在成都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是一次区际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的有益尝试;而从2003年开始至今的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在促进粤港知识产权合作包括法律法规的协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还有粤港知识产权圆桌会议等,都将为粤港澳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合作与协调做出有益推进。

  (二)未来构想

  1.机制机构方面。欧盟有一套成熟立法机制,可以供我们借鉴(郑成思,1995),由粤港澳三地代表组成粤港澳知识产权指导委员会,代表分别来自粤知识产权局、粤工商行政管理局、粤新闻出版总署、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知识产权厅,其功能在于首先在粤港澳知识产权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对粤港澳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研究。然后向三地立法机关提供建议和咨询,尤其是在以后三地有关知识产权修改时趋向同步,使区际间法律朝统一目标迈进。其次,在粤港澳知识产权委员会推动下,粤港澳三地行政机关以及层级趋向一致,以有利于知识产权合作的展开(董希凡,2006;朱雪忠,2004)。在立法趋向一致和行政机构趋向一致前提条件下,粤港澳的联合执法和司法协助就将会有更大突破。同时粤港澳还可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职责在于关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理论前沿,研究各国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整完善、机构运转合理高效的国家的知识产权模式,再结合中国国情和区际发展状况,为粤港澳知识产权合作委员会提供咨询建议。

  2.法律法规方面。有学者提出建立统一区际知识产权审批申请制度和知识产权标准法(杨德明,2007)。还有人提出在全国含港澳台建立统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各地不再保留各自知识产权法律,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王畅,2006),笔者更认同制定一部统一知识产权法,建立一个统一知识产权注册机构产生跨区域知识产权的模式。同时各地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留,由其产生各单独区域知识产权同时并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朱雪忠,2001)。依据现实情况,首先在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间的合作已初步形成,粤更应借助地缘和人文优势,深入合作,如就版权先行在粤港澳之间进行法规统一,可以TRIPS协议作为基准在版权要求方面达成一致或最低标准,然后在三地实行,在此基础上再向其他方面扩展。而1988年欧共体的《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最迟在1992年底前按该指令设定政策目标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并将其转为国内法以求各成员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1991年美加墨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6部分集中对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义务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同样具有示范法作用,为粤港澳未来法规构建提供另一种范式,即由粤港澳三地制定类似欧共体的指令或示范法,由三地的立法机关采纳将其转为域内法进行实施。

  四、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毫无疑问将在人类的各个方面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两者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尤其是创新能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粤港澳地区要在新的形势下深化合作,各自既要保持持续高速发展,在突破传统的合作模式时知识产权领域无疑将会成为新的突破口和经济增长极,通过比较研究以期完善粤港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为粤港澳地区繁荣进步提供制度动力与保障,为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提供有益的尝试经验,促进我国“一国两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