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签署《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了各成员国家应达到的最低保护标准。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三大支柱之一,TRIPS协定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
2005年
12月
6日
,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我国于
2007年
10月
28日
批准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允许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对专利药品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长期以来,关于TRIPS协定中对专利的保护问题也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争论的问题,而是否要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常居于这一争论的焦点。虽然经过各国利益折中,TRIPS协定最终采纳了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但很容易发生药品专利权纠纷。药品专利保护过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专利药品定价过高,从而使人们对药品的可及性——即获得能负担起的、用以维持自身健康所必需的药品的能力受到影响,对公共健康权利造成一定威胁;反之,对药品专利权保护较弱则会导致创新药品减少,在无垄断利润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医药企业不会投入技术创新,势必影响公共健康权的实现。
针对药品专利权保护和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本文主要对TRIPS协定运行背后的经济利益冲突和经济后果进行分析,以寻求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平衡。
1 TRIPS协定对药品专利的保护
TRIPS协定一方面从国际协调角度加强了对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了权利人的地位;另一方面对WTO成员国提出了专利保护最低标准的要求,从各国国内法角度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
对于颇受争议的药品保护,经过各国的谈判最后只能达成一个折中的条款,即体现在TRIPS协定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中的“邮箱制度”和“独占销售权的制度”。“邮箱制度”给予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一定过渡期,要求相关成员国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提供相应专利申请及保护的标准和方法;在《WTO协定》生效之后,只要一产品在任一成员国中提出实质性专利申请,则享有独占销售权。
因此,TRIPS协定要求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而对于暂时不能提供药品专利保护的成员方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此期间这些国家要建立一套制度来受理提出的药品专利申请,并提供专有的销售权。
2 对TRIPS协定药品专利保护行为的经济分析
2.1 诺德豪斯基本模型
诺德豪斯模型将整个经济过程分成3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众多同质的厂商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其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相等,且为常数。在第二阶段,有一个厂商成功地实现了技术创新,申请获得了专利保护。诺德豪斯假设这一阶段的市场结构是完全垄断的,原因在于技术创新使得该厂商的平均成本低于其他厂商,从而将其他厂商逐出市场,在第二阶段的时间长度等于专利保护的期限。在第三阶段,专利保护到期,其他厂商都能无偿使用专利技术,市场结构又恢复完全竞争状态。与第一阶段完全竞争状态不同的是,由于专利技术被普遍采用,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都要低于第一阶段的水平,因此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剩余将得到增加。
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所获得的净收益可以用式(1)表示:

式中,V是由于采用一项新工艺或者从事一种新产品的生产而带来的利润净现值;л是从事创新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I是由采用新工艺或者生产新产品引起的投资支出流;r是折现率。
在第一阶段[0,t1]时间段和第三阶段屯[t2,∞]时间段内,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每个厂商都只能获取正常利润,因此这2个时间段的л(t)=0。其中,t1是专利产品进入市场的时刻,t2是专利保护终止的时刻。因此,第二阶段[t1,t2]时间段是指专利产品进入市场到专利保护终止的时期,期间成功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对市场完全垄断,可以获取垄断租金л。用折现因子D对年投资额进行折现,则企业的收益为:

设专利产品享受的保护期限为L,由于
,则
2.2 保证公共健康前提下的最优药品专利保护地域范围
TRIPS协定中要求更多国家提供最低水平的药品专利保护,因此参照诺德豪斯的专利保护期限模型,笔者建议用“对药品专利提供最低水平保护的地域的扩大”来衡量药品专利保护的程度,以达到经济学上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即公共健康权的最大化满足。药品专利条件下的社会总福利如图1所示。

由图1可见,最初的生产是在完全竞争状态下进行,单位成本和价格均为常数C0并同样假设当某厂商获得一项能使成本降到C1药品专利时,能将其他厂商排挤出市场,取得完全垄断的地位,且此时企业定价仍为C0。
在一定的药品专利保护地域范围内,技术创新给社会带来的收益可用图形C0EAC1面积表示,即为发达国家的企业所获得的生产者剩余;超过一定的药品专利保护地域范围后,社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发达国家的企业生产者剩余为零,技术创新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完全体现在消费者剩余C0ENC1。在TRIPS协定下,为了一项能将生产成本从C0降到C1技术创新,社会所付出的成本是社会总福利的减少量EAN。
随着药品专利保护地域范围的扩大,企业研发成本会上升,但由于技术创新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呈现边际报酬递减,导致C1限接近于C0,因此所增加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越来越少;同时,随着C1上移,所丧失的社会总福利也会增加。因此,对药品专利提供最低水平保护的地域不能无限扩大。
3 TRIPS协定对公共健康权的影响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药品是人类实现基本健康权的必要基础。但是,药品的研制周期长,研发成本高,而一旦生产出来却容易被仿制。因此,如果不实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不利于公共健康情况的改善。
但同时,药品的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也由来已久。1981年艾滋病(AIDS)开始在全世界蔓延,而目前用于治疗AIDS的抗逆转录酶病毒药品(Anti—Retroviral)的价格昂贵,且必须终生服用,造成AIDS患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患者的经济负担沉重。
2003年冬非典型肺炎(SARS)的流行在全世界范围内带来了巨大的恐慌,与此同时,美国一些制药公司对于SARS的治疗方法已经着手申请专利,一旦专利申请成功,受SARS感染的公众若想获得廉价的抑制药品,势必受到专利权人要挟,这显然无助于解决公共健康危机。
TRIPS协定第7条和第8条制定了强制许可的法律基础,目的是在社会公众福利和专利权人之间寻求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此外,该协定在第30条“授予权利的例外”和第31条“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中认可了专利强制许可的合法性。在TRIPS协定中共列出了5种可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包括专利权人拒绝自愿授予;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非常紧急的状态;专利权人滥用私权构成不合理的垄断;公共非商业性使用;从属专利。
TRIPS协定第6条明确规定,只要遵守不歧视当地专利持有人这一原则,WTO成员国可未经专利持有人同意,进口由专利持有人或经专利持有人同意的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已专利产品。
由此可见,TRIPS协定中允许的强制许可制度,其重点在于防止专利权人不合理地阻止他人实施专利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TRIPS协定中并无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定。以上措施可以使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措施达到维护公共健康的目的。
4 结语
在目前国际形势下,一些发达国家的医药企业已经在全球市场上获得了足够多的研发回报。但由于受到追求更多垄断收入的利益驱使,他们仍要求发展中国家强化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证据表明,除非那些流行性疾病在发达国家也有重要市场(比如糖尿病或心脏病),否则知识产权制度很难激发发达国家医药企业对特别流行于发展中国家的疾病的研究(如非洲、亚洲的一些区域性疾病)。因此,即便发展中国家加强了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可能也只是增加了发达国家医药企业的垄断收入,而不能真正激励这些企业去进行更多的适应发展中国家疾病特征的药物创新。
综上所述,无论从经济学意义还是从健康权本质的角度看,在目前的TRIPS协定框架下,都有必要结合各种方法,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政策,在逐步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的同时,保障人类最基本的健康权。
作者简介:
徐
君,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药事法规。电话:021—50806092。E—mail:sophir—1an@163.com;通讯作者:邵蓉,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药事法规。电话:025—86185038。E—mail:shaorongll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