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似乎认定中国企业有一种知识产权的原罪,这是不公正的。其实,中国企业没有什么知识产权的原罪可供随时用作反面典型,至于抓住模仿说事的做法,实际是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违法就是违法,侵权就是侵权,商标就是商标,专利就是专利。法律上没有禁止模仿的规定。任何企业采用一些现有的技术都是很正常的,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没什么可丢人的。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有大量的科研成果进入了公有公知领域,谁都可以合法使用。
不容否认,有的企业曾经在创业初期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欠妥的做法,甚至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仍然在法律规定可以追究的时效内,应该诉诸法律手段,如果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或者这种行为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应该追究,而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应该追究,那么也只能把这些事情付诸历史,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溯及既往,这是法律的根本原则。
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如果一提保护知识产权就应该满足发达国家企业的所有要求,这是不合理也做不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是发展经济和其他有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事业。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必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有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因为符合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个案中,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既对侵权者依法予以惩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严格掌握执法的尺度和力度,使任何人都按照法律的规范行事,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健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