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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特征分析视角下的专利代理师选择策略研究

信息来源:《中国高校科技》2025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08:56

摘要:专利代理师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直接完成者,是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培育高价值专利的重要环节。从能够反映专利代理师业务特征的年均代理量、发明专利占比、权利要求数以及说明书页数等特征入手,对非正常申请数量较多的专利代理师以及入选全国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专利代理师的相应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在所选特征上,两类专利代理师均存在显著差异,入选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的代理师业务能力要明显优于非正常申请数量较多的专利代理师。研究结果可为创新主体根据自身需求和资源特点选择专利代理师提供参考。

关键词:专利代理师,专利申请质量,高价值专利,业务特征

[基金项目:2024年度辽宁省教育厅高校基本科研项目“沈阳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与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探究”(LJ142410142084);沈阳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新工科背景下,理工类学生知识产权素养提升路径的探索与实践”(沈工大校发〔202431号)]

一、引言

我国专利制度始于198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此后,我国专利事业稳步发展,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在我国专利制度的起步阶段,各创新主体整体呈现出专利意识薄弱、专利数量少、专利质量低等特点。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相关政策推动下,我国各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专利申请量开始呈现逐步上升趋势,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这一态势更加明显,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2011年至今,我国专利申请量连续14年位居世界第一,专利总量也于2021年首次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一。据可查数据显示,与我国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总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能够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率重要指标之一的发明专利许可率在2022年仅为12.1%,虽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在我国庞大的专利总量下,依然存在着海量的沉睡专利。出现上述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长期存在着申请有补贴、授权有奖励的各种激励政策,在相关政策刺激下,催生了数量众多的低质量无用专利,甚至是不以保护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行为。

为提升专利质量,真正发挥专利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和促进作用,我国先后发布了《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政策文件,其中均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质量[2],培育高价值专利。目前,国内对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申请前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以及授权后的价值评估上,在中国知网以“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等关键词结合“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申请进行检索,鲜有通过合理选择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相关研究。《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拥有较多专利的创新主体对影响专利质量的主要因素“技术研发水平、专利代理质量、专利审查质量”的认同度越来越高,认为上述三个因素为影响专利质量主要因素的比例分别为86.0%55.5%36.8%[3],且《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数据显示,随着专利申请量继续攀升,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专利已经达到94.4%[4],可见研究专利代理对专利质量的影响,对申请人选择代理机构、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专利代理机构作为一端连接创新主体,另一端连接审查机关的关键纽带,是科技创新向专利权转化的重要节点,是维持专利制度高效运转的关键角色之一[5],而专利代理师作为技术方案的直接接触者和专利申请文件的直接生产者,其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质量。因此,对反映专利代理师业务能力的相关特征进行研究,或许能够为创新主体选择专利代理师提供一种重要参考。

二、当前选择专利代理师的可能方式

创新主体希冀寻找业务能力强、专业背景与发明技术方案相匹配同时又认真负责的代理师去处理专利申请。但对一般创新主体而言,由于不具备知识产权行业的相关背景,很难通过公开的相关信息以及专利文献对代理师的业务水平作出客观评价,以确定代理师能否为其提供专业且优质的服务。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分析并总结出当前创新主体选择专利代理师时可能采用的三种方式。

(一)依托代理师信用等级进行选择

2023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采用信用评价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了信用等级的划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指出,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所有执业代理师的信用等级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查询。上述计分方式满分为100分,根据所获得的附加分项予以加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附加分项包括所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专利代理行业行风志愿服务等。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执业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6]。对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等级划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创新主体选择专利代理师提供参考,但从《管理办法》可以看出,管理办法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监管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秩序,并且从后续各条款以及附件所提供的“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则”来看,其中并未涉及针对专利代理师业务能力、专业背景以及专利撰写质量的相关评价。另外,对某省20222024年非正常申请量排名前50的专利代理师进行统计,除8人未查询到信用等级外,其余42人的信用等级均为A级。可见,单纯以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的高低作为选择代理师的参考,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二)参考全国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进行选择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认真落实《推进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任务要求,推动专利代理行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提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水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于2023年启动了全国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推荐活动[7]。最终入选的60篇典型案例代表了专利代理行业的高水平撰写标准,以典型案例代表的撰写水平为参考,为合理选择代理师提供了一种可能路径。不过,《2024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虽然我国半数以上企业专利权人拥有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8],但对于大部分创新主体来说,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可能也仅仅是对专利代理师的专业背景以及所在机构有一定宏观了解,并不能从其代理案件的质量角度对高水平专利撰写有较为全面深入的理解。

另外,通过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入选的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当前专利代理领域中较高的撰写水平,但其评选结果并不代表未入选典型案例的专利代理师的撰写水平不能胜任高质量、高价值专利撰写,也不代表未入选典型案例的专利代理师不能满足创新主体的实际撰写需求。因此,单纯将入选典型案例的代理师作为选择专利代理师的标准,可能会造成不同创新主体、不同申请目的的专利申请均选择撰写水平较高的代理师,势必会加大创新主体的各项资源投入,也会造成专利代理行业的业务过于集中在少数代理机构,不利于整个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依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进行选择

近年来,北京市、四川省以及其他部分地区的行业协会通过调研等方式公布了当地的代理成本核算价格,以期对区域代理行业收费形成一定指引。据2018年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的研究数据显示,从事国内专利代理业务的一般专利代理师小时成本约为420元,不同学科不同类型专利申请所需时间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服务成本至少为3346元,难度较高的电学类和化学类发明专利申请的服务成本分别为15296元和16252[9]2022年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的《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发布四川省专利代理行业服务成本的公告》中虽未给出具体的核算细节,但最后给出了外观设计专利业务成本为1020元,实用新型专利业务成本为2420元,电学类发明专利业务成本为5830[10]。在对辽宁省内多个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电话询价中发现,辽宁省部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报价(未包含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所收取的各项费用)普遍在23004000元之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费普遍在15002000元之间。然而,不管是北京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还是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给出的服务成本,亦或是辽宁省部分代理机构的服务报价,专利代理师的小时成本最高也仅为420元,这远低于发达国家或是同处发展中的金砖国家的最低1200/小时的费率。

专利代理机构属于技术服务性行业,其服务价格对服务质量有重要影响。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服务机构以追逐利润为经营目标,如果服务价格难以覆盖正常经营成本,会造成服务机构经营困难,更谈不上为代理机构的经营者带来满意收益,经营者势必会压缩经营成本,从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最直接的表现便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降低,从而影响专利价值实现。因此,单纯以服务价格低廉作为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的要件,不但影响自身创新成果的保护,而且不利于专利代理行业提升服务水平,长期以往甚至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更会影响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三、非正常申请代理师与典型案例代理师业务特征分析

综上分析,单纯地将信用等级、典型发明专利撰写案例或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作为选择专利代理师的手段均可能存在一定弊端,因此在进行专利代理师选择策略研究和制定时,尝试性地通过提炼总结非正常申请数量较多的专利代理师所存在的典型特征,并将这些典型特征作为选择专利代理师的下限标准,同时将上述典型特征与入选发明专利撰写案例的代理师的相应特征进行对比,以分析确定选择代理师时的上限标准。各创新主体可根据其申请目的以及自身资源投入情况,在上、下限范围内按需选择,同时还可以将信用等级作为参考,对意向专利代理师进行综合考量。

研究中,数据样本取自某省20222024年近2万余件非正常申请的可统计数据,对非正常申请量排名前35的专利代理师的业务数量趋势、专利代理类型、业务所属技术领域、撰写特点等易获取且易统计的客观性特征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同时,随机抽取35名入选典型案例的专利代理师作为对比对象,通过对比上述特征,探索非正常申请量较多的代理师与入选典型案例代理师在相应特征上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为选择代理师提供参照。

(一)年专利代理量分析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其中提到“加强人均专利代理量明显过高代理机构的重点监管”[11],以规范专利申请秩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虽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未对人均代理量给出具体标准,但公众号“百科君IP杂谈”在2021年曾进行过相关分析,得出专利代理师一年撰写60件左右的发明专利加上120件左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只写120件左右的发明专利,可能是行业内比较认可的代理量平均线[12]。上述平均值是在未考虑创新主体独立提交专利申请的前提下得到的,如果将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剔除,所计算出的平均值应小于上述结果。专利代理师作为专利撰写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如果想保证服务质量,进行高质量申请文本撰写,则每年所承担的业务量不应严重偏离上述数值。在上述分析中,60件发明专利加上120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代理量与120件发明专利的代理量等同,可以推断出年专利代理量实际上还可以等同于240件实用新型专利。因此为了简化分析和对比方便,粗略认为年专利代理量处于120240件之间或许是可以保证专利申请质量的正常范围。

研究中对非正常申请量排名前35的专利代理师(下文称组1)近五年的年均代理量进行统计分析,同时以入选2023年典型案例代理师(下文称组2)的对应数据作为对比,并以excel中自带的方差工具计算了两对比组的数据波动情况,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组1年均代理量小于240件的为9人,而组2的对应人数为22人,即组2中可以保证申请质量的人数为组12.5倍左右。如考虑工作效率、个人承压能力以及技术交底书质量差异等因素,年均代理量上浮50%达到360件或许也可以保证申请质量,但即使将年均代理量放宽至360件进行对比,组2能够达到此要求的人数也达到组1人数的1.8倍。另外,作为承担正常撰写工作的专利代理师,年代理量不应有太大的异常波动,但对组1和组2近五年的年专利代理量波动进行分析时发现,组1的最大波动值已达到组21569倍,最小波动值是组22.73倍,波动均值为组22615倍,二者的年专利代理量波动存在着明显差别,即组1中存在数个年专利代理量严重偏离个人均值的异常情况,因此以年专利代理量的相关特征作为选择专利代理师的参考具有一定可行性。

年专利代理量高、波动较大现象产生的底层逻辑可能有以下两种:

1)非正常申请量较高的组1代理师,处理申请文件时可能只是按照申请文件的格式对申请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工,并不涉及评估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要求,因此专利申请文件的处理时间较少、年专利代理量偏大甚至出现严重偏离。(2)代理机构业务量增长较快,而全国执业代理师人数有限,在短期内很难通过正规招聘的方式使代理师人数与业务量相匹配,因此采用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撰写或者采用业务外包的形式撰写,最终由机构内执业专利代理师署名提交专利申请,造成执业专利代理师年均代理量明显高于平均水平或代理量出现较大波动。虽然上述两种可能性的形成原因不同,但都会对专利质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因申请文件质量过低导致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可能性增大。

(二)专利代理类型分析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要进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机关要重点评估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等。《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13]。虽然202312月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提出,要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即对实用新型提出了创造性的审查要求,但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措辞以及目前相关部门公开的信息来看,对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符合……”的审查标准比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标准低,并且从我国专利申请量和审查员数量来看,对所有实用新型专利均进行明显创造性审查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低于发明专利,所以实用新型的撰写标准也相对较低。有理由怀疑,实用新型专利业务占比高的代理师,其业务水平与发明专利业务占比高的代理师或许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会导致专利申请质量偏低,甚至被误判为非正常申请行为。

研究中对组1和组2各代理师近五年的年均发明专利业务占比进行了统计,并采用“智谱清言”中的数据分析功能对两个对比组进行了方差不等的双样本t检验(也称为Welch's t检验)来比较这两组数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检验结果如图1所示。由分析可以看出,组1的发明专利业务占比平均值为17.75%,而组2的发明专利业务占比平均值为72.35%。此外,组1的中位数为11.44%,而组2的中位数高达77.31%,进一步凸显了组2代理师人均发明专利代理量普遍高于组1。综合上述分析不难得出,两组之间在所统计的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即组1与组2代理师在发明专利代理量上存在差别。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组1代理师所在代理机构的客户群体与组2有所差别,例如组1代理师所在代理机构的部分客户群体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审查周期短、“易下证”、代理费和官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所收取的各项费用)低等优势,成为部分以政策性套利为目的的高新技术企业首选知识产权类型。而组2代理师所在代理机构,其业务群体可能更多集中在对科技创新保护欲望更加强烈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企业、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等,此类创新主体可能更加倾向于发明专利申请,或者选择一案双申的专利策略,利用实用新型审查周期短、下证快的天然优势,更快地抢占市场,待发明专利授权后,撤回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当然,还存在部分创新主体由于研究方向的特殊性等原因只能申请发明专利,造成组2代理师发明专利占比较高。

上述分析中,虽然表现出的是业务类型的差别,实际上也可以间接反映出某种更深层次的问题,即组1代理师所在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与组2或许存在着差别,因此造成了客户群体上的差异性。长期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要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代理师的业务能力、专业背景以及学历层次等可能难以胜任审查更加严格的发明专利代理业务,或者说很难胜任以真实保护为目的的各类型专利代理业务,因此以专利代理师代理业务中的发明专利占比作为选择代理师的一种参考,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三)代理师专业背景与专利申请技术领域关系分析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专利代理师首先要对技术交底书有较为全面且深入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加精准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以“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专利质量”、“专业背景”等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发现对专利代理师专业背景与专利申请质量间的关系研究甚少。宋晓亭是较早提出对应专业背景知识产权人才对知识产权质量有至关重要作用的学者,指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领域,亟需具有中医药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人才”[14],但并未从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代理师的角度进行分析阐述。谷丽等从专利代理师的胜任特征内涵出发,构建了专利代理师胜任特征的理论框架,通过因子分析法指出“专利代理人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具备扎实的理工科专业知识能够更清楚理解委托人的发明意图”[15],但其研究并未涉及专利代理师专业背景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匹配关系的研究。朱雪忠等对专利代理师专业背景与专利质量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基于委托代理视角,实证考察了具有中医药专业背景的专利代理师对中药发明专利质量的影响,其研究成果指出“专业背景为中医药类和专业背景为中医药比较相近的其他医药、化工、生物类专业代理师,与中药发明专利质量具有显著的正相关。专业背景为机械、电子、半导体类专业背景的专利代理师,与中药发明专利质量呈显著负相关”[16]。由此可见,专利代理师是否具备与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相关的专业背景,对专利申请质量具有重要影响,是形成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的关键影响因素。

本研究以专利所属IPC分类号的大类作为标准,对组1和组2各专利代理师近五年所代理专利申请中排名前十的IPC大类进行筛选,并与专利代理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专业背景进行对比,统计出组1和组2各专利代理师与专业背景相匹配的业务占比,具体如表2和表3所示。为了显示方便,在表2和表3中仅给出了各专利代理师所代理专利申请的IPC大类的简要内容,并在统计各专利代理师与专业背景相匹配的业务占比时,做如下假设以简化分析。

假设1:认为各代理师均可仅依靠理工科背景解决涉及日常生活领域中简单物品的专利申请。例如,IPC大类中的A47涉及家具、家庭用的物品或设备、咖啡磨、香料磨等,由于此类物品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因此可以认为具有理工科背景的代理师均可以处理相关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

假设2:认为只要是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包括的课程内容,均可以让代理师具备处理相应领域专利申请的能力。例如,制药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涵盖了化学、药学、生物学、化学工程、工程图学、电工电子学等课程,因此可以认为该专业人才具有处理除制药以外的简单化学类、生物学类以及电学类等专利申请。

为判断两组数据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即是否可以通过分析专利代理师所学专业在排名前十IPC大类中所占比例去作为选择专利代理师的参考,研究中仍采用“智谱清言”中的数据分析功能对组1和组2的数据进行方差不等的双样本t检验。分析结果显示,t值为-6.426p值为3.40×10-8,其p值远小于常规设定的显著性水平0.05,可以认为组1和组2数据在统计上存在显著差异,即组2代理师能够更好地运用其所学专业知识处理委托人的专利申请,因此可以采用此种方式选择专利代理师。

(四)申请文件撰写特征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13]《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13]。权利要求书限定了申请人所寻求的保护范围,技术特征选择是否恰当、权利要求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保护范围的大小,进而决定侵权纠纷时能否为权利人争取到最大权益。在实务工作中,说明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和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撰写可以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于撰写简单且代理服务费较低,是以授权为目标的申请人所惯常采用的方式。在保证说明书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前提下,权利要求书以复制说明书的形式进行撰写,由于此种方式相当于用权利要求书一比一地还原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因此即便授权也应被划归为低质量专利。第二种方式撰写较为复杂,需要建立在专利代理师充分检索现有技术和准确理解技术方案的前提下,由专利代理师协助发明人对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扩展和概括,甚至为了保证专利稳定性,还要综合考虑捐献原则、可预见性规则等。通过上述方式撰写的专利申请,无论是说明书的完整性、复杂性还是权利要求的覆盖性都明显优于第一种方式,但此种撰写方式对专利代理师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大。

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专利代理师首先要明确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与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围绕技术问题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并基于技术特征的划分撰写权利要求。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引入了附加技术特征,将直接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不能为专利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导致专利侵权认定时难以为权利人争取足够的争辩空间。另外,用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变少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数量减少,将影响到权利要求的合理布局以及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空间。而对于说明书,虽然其页数与专利质量的高低没有直接关系,但存在对专利质量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例如,为了得到较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采用概括式撰写,但说明书没有提供足够实施例以支持权利要求的概括,这样会导致权利要求不稳定,在面对侵权或无效宣告时处于不利地位。

对反映组1和组2专利代理师撰写特征的权利要求数均值、说明书页数均值、最大值、最小值以及组间对应数据的差异性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数据如表4所示。从组1和组2权利要求的统计数据来看,组2的最大值、均值都远大于组1,但是组2最小值略小于组1。对组1和组2权利要求的相关数据进一步观察发现,虽然组1和组2各有一个专利代理师的权利要求数均值小于6项,但组1权利要求数均值小于10项的有34人,且均处于8.73项以下,组2权利要求数均值超过10项的为23人,小于10项的只有12人,且只有6人处于8.73项以下。而从说明书的各项数据来看,组2说明书页数的最大值、最小值、均值等均优于组1

从上述分析能够合理预见的是,组2专利代理师在权利要求的布局和说明书的撰写上可能更加专业、合理,在面对侵权纠纷等问题时能够为权利人争取到更大权益。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专利代理师的业务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某些特征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专利代理师撰写水平的高低。

四、基于业务特征分析的专利代理师选择建议

本研究从对专利申请质量有直接影响的专利代理师分析出发,选择可以反映专利代理师撰写能力且易获取的业务特征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发现,非正常申请量较多的专利代理师(组1)和入选典型案例的专利代理师(组2)在代理量、发明专利业务占比、专业背景占比等五个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别,并以上述差异特征为基础构建出选择专利代理师的上下限标准的阈值,如表5所示。因此创新主体在选择专利代理师时,可根据自身对专利的实际需求以及各项资源投入情况,结合表5所提供的阈值范围参考,按照如下四个步骤进行思考和选择。

第一步:对意向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师年均代理量进行分析。如果代理师的年均代理量与前述统计的我国人均代理量严重偏离,则需要对该代理机构甚至代理师是否能够高质量地完成委托业务、代理机构是否正规持有怀疑态度,甚至可以直接将该类代理机构排除。

第二步:对代理师的代理专利类型进行分析。鉴于目前我国专利审查现状,实用新型专利虽然引入了明显创造性审查,但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要业务的代理师是否能够胜任发明专利申请业务所面对的种种复杂情况,或者面对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业务,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以发明专利为主要申请类型的创新主体,选择类似组1的专利代理师则会存在一定风险。

第三步:对专利代理师的专业背景进行分析。如果专利代理师的专业背景与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相匹配,势必可以让专利代理师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能力,在深入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撰写申请文件,提高专利质量。

第四步:对代理师的平均权利要求数和说明书页数进行分析。创新主体可以借此分析结果有效地评估专利代理师的撰写水平,规避撰写水平较差的代理师,在资源投入固定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虽然本研究提出了意向代理师的选择或评价思路,但上述研究是建立在有限数据分析基础之上的,上述分析及选择步骤只是为各创新主体选择专利代理师提供一种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各创新主体应结合自身资源状况、技术方案特点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策略等,按照表5所提供的特征阈值灵活选择,以筛选出最适合自身特点的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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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卜一,沈阳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等;周舸,沈阳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航空武器装备先进材料研制,本文通讯作者;金鹏,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处,四级调研员,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