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校申请人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现象,因而很有必要剖析协助高校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代理人对专利技术保护范围和专利转移所产生的影响。文章选取上海地区高校于2011—2015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为样本集,分析和比较了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专利权属、专利同族、引用、转移、授权和维持等指标与是否采用代理之间的相关性。结果显示:有代理的高校专利的平均独立权利要求数量略少于无代理专利,而平均首权字数略大于无代理专利;高校专利的授权和转让都与采用代理正相关。建议继续推广专利代理,同时发挥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图书馆等服务机构的专利信息素养优势,提高技术的创新程度和前沿性。
关键词:中国,高校,专利,代理,评价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面向2035的国民信息素养教育体系研究”(21BTQ098)]
一、引言
我国《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1]。可知,代理对专利的申请文本质量、转移等方面均有影响。鉴于已有研究普遍认为采用代理的专利更容易获得授权[2-8],雇用专利代理已经成为提高专利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高校也不例外。但我国高校专利的转化率和实施率依然长期处于低位[9-10],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的现象依然很普遍[11-12],因而很有必要对我国高校专利的代理效果进行实证研究,了解代理服务对我国高校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及转移转化率的影响。
具体到评价的实施,已有研究通常采取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方法,如表1所示。可见,前人所采用的评价指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如代理人资质和机构规模等;另一类是被代理专利的著录信息和法律状态信息,如权利要求数量和授权率等。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范围及获取
为尽可能提高实证分析结果的普遍性,数据范围的选择应尽可能排除国内各地区专利政策差异的影响以及专利类型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实证专利样本的申请日距今应有足够的时长,这样才能保证大多数专利享有充分的转让和许可机会。因此,本文选择上海作为申请高校所在地,以IncoPat中申请日在
2011年
1月
1日
—
2015年
12月
31日
、申请人含上海地区高校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共33870项作为分析样本集(检索日期为
2022年
12月
24日
)。
(二)指标说明与分析方法
参考表1文献中的指标,结合与多位专利发明人、领域内专家等的访谈结果,提出如表2所示的实证分析指标。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采用文献[19-22]中的首权字数(首项权利要求字数的简称)表征技术保护范围,而非文献[13,18]中的技术特征数量,可以避免人工标引技术特征数量的低效或基于大数据计算的系统误差。

是否有代理与高校专利的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视作二分类自变量与多个因变量之间的相关性问题。此外,有部分指标,如是否授权和有无对企业转让,与是否有代理同为二分类变量,采用“优势比”替代相关性进行分析的结果更有实践意义。优势比也称“OR值”,是指“自变量为1时,因变量为1与因变量为0的概率之比”除以“自变量为0时,因变量为1与因变量为0的概率之比”所得的商值。
三、结果与讨论
(一)样本专利概况
表3展示了专利样本集的法律状态、法律事件、代理情况与交易情况。另外,样本集中撤回申请的专利占比24.51%,有14.94%的申请被驳回,0.07%的专利被放弃,1例被全部无效。已授权专利的失效原因中,未缴年费占比99.9%。代理使用率高达97.1%,其中23%有两位代理人。有过交易行为的专利占比14.1%,专利交易对象以企业为主。

(二)专利保护范围分析
对研究样本的专利保护范围指标进行均值分析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可知,所有专利保护范围指标都与代理显著相关,正相关的指标为权利要求数量、从属权利要求数量、文献页数和首权字数,而负相关的指标为独立权利要求数量和IPC数,但相关系数绝对值都小于0.1,属于极弱相关。

独立权利要求数量和IPC数与代理负相关,表明采用代理导致了平均专利保护范围略微缩小。采用代理的高校专利的平均首权字数更多,说明与无代理专利相比,采用代理的专利的首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平均技术特征略多,同样意味着专利技术保护范围的缩小。而总权利要求数量和文献页数与代理正相关显然是因为采用代理的高校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数量更多,并不代表着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
目前尚不能辨明代理人对技术保护范围的缩小是否“过度”。因为当代理人发现某些独立权利项会影响授权时,例如与某现有专利高度相似,正常的处理方式就包括补充技术特征进行规避(表现为首权字数的增多)和直接删除新颖性不足的权利项(表现为独立权利要求数量的减少),更何况技术保护范围指标与代理的相关系数很小。
(三)专利权属分析
对研究样本的申请人数和发明人数进行均值分析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可知,申请人数和发明人数都与代理显著负相关,这说明申请人数或者发明人数越多,采用代理的可能性都略微变小。进一步对非合作申请的29965项样本专利进行均值和相关性分析,所得结果与全样本趋势相同,表明发明人数与代理负相关的现象在高校独自申请时同样存在。这可能是因为发明人数越多,其中就越可能有掌握专利申请技能的发明人,那么便可以自行撰写申请书,完成申请。

(四)专利引用分析
对研究样本的专利引用指标进行均值分析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可知,采用代理的高校专利会引用更多的专利文献,但是平均被专利引用次数少于未采用代理的专利;引用科技文献数与代理相关性不显著。

代理人的工作包括根据技术交底书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并在发明人的基础上补充引用文献。因此,采用代理的专利的平均引用专利数更多,应是代理人专利检索能力的体现。而科技文献的平均引用数几乎没有差别,可能是因为高校教师对论文等类型的科技文献的检索足够充分,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代理人补充。
专利被引次数常被作为评价专利价值的指标,被引用次数越多,代表专利技术的后续发展越好,衍生技术越多。显然,技术保护范围越大的专利,越有可能被检索到进而被引用。因此代理与被引次数负相关,可能是因为采用代理的高校专利的平均技术保护范围变小的缘故。
(五)专利的授权、维持与同族情况分析
研究样本的审查时长、是否授权、申请年和寿命的均值分析和相关性分析的结果如表7所示,其中审查时长分析仅针对20443项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共20446项,其中3项国防解密专利没有审查时长信息)。另外,虽然不同类型的专利权人维持专利的目的和意愿可能存在差别,但是对于当前专利权人(包括已失效专利失效前的专利权人)仅为高校的28603项专利申请的分析结果显示,专利寿命与代理的相关系数为0.061,趋势与全样本相同,因此没有必要专门区分当前专利权人。由表7可知,申请年和专利寿命都与代理显著正相关,同族国家数与代理微弱负相关,而审查时长与代理的相关性不显著,说明采用代理无法缩短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长。

理论上讲,只有当专利权人认为专利转移的预期经济收益大于维持专利权所需的年费,或有其他的用途需要时,才愿意缴费维持。因此,专利寿命与代理显著正相关说明,站在专利权人的角度,有代理的专利的价值整体上高于无代理的专利。实际情况可能有两种:一是申请人更愿意为预期价值更高的专利申请聘请代理;二是代理的工作使得申请人调高了预期。考虑到代理的应用率达到了97.1%,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但极小的相关系数意味着这种影响是有限度的。
同族国家数与代理微弱负相关反映,国内代理存在与否基本不会影响申请人在申请国外同族专利上的决策。485项有外国同族(同族国家数大于1)的高校专利中,96.5%采用代理,代理使用率与全样本的97.1%非常接近。这说明申请人在明确有申请外国同族专利意愿的情况下会如常聘用国内代理。
(六)专利转移指标分析
研究样本的专利转移指标的均值和优势比分析的结果如表8所示。考虑到申请权转移(361件样本)之外的其他转让和全部许可都发生在授权之后,而授权率与代理高度相关(如表7所示),为了更准确地评价代理与转让和许可的关系,补充了对已授权专利(20446项,其中未采用代理的为351项)的均值和优势比分析。由表8可知,与企业合作申请的高校专利更倾向于不使用代理;排除授权率的因素后,代理对于高校专利的转让仍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排除授权因素后,有代理的高校专利发生许可的可能性更低。

高校与企业合作申请时,更倾向于不使用代理,这与申请人数的情况一致,毕竟与企业合作申请占全部合作申请的79.3%。其原因在前文已经进行了分析,如果参与专利申请工作的企业人员具备专利代理技能,就不需要另外聘请代理人。
有代理的高校专利在转让指标上的优势,说明企业作为主要的技术实施者和技术市场中的买方,更倾向于有代理的高校专利,肯定了代理对高校专利的交易价值的正向影响。
已授权部分,代理与许可负相关的结果还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验证。因为当前样本集中,授权的无代理高校专利中仅有8项发生过许可,不足以排除巧合因素。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计算有代理和无代理的专利著录信息指标的统计均值、代理与各指标的相关性或优势比,评价高校专利申请中采用代理的效益。结果显示,代理对高校专利的影响表现出复杂性。代理对高校专利的维持和转让有一定的正向影响,对技术保护范围有微弱的负面影响,并且可能不利于对企业的许可。整体来看,采用代理利大于弊。因为代理与技术保护范围指标的相关系数低于0.06,而与授权等指标的优势比高于1.5,故而从数值上看,代理的负面影响弱于正面影响。
各指标与代理的相关系数都很低(绝对值基本未超过0.07),意味着当前的代理服务对于高校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授权率、维持和转移的影响有限。其原因可能是专利代理人实际提供的服务仅限于申请书文本的简单修改、递交等手续,很少开展技术交易中介服务,实际情况需进一步调查。
另外,采用代理的高校专利的平均引用专利数更多现象说明不应忽视高校发明人的专利信息素养等其他非技术因素的作用。专利信息素养不足,可能会导致高校发明人在研发初期对技术的创造性和市场价值等产生错误预期,并且很难在后期的专利申请中通过代理人的努力得到解决。这可能是相当数量采用代理的高校专利仍无法获得授权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得出以下启示:一是建议继续在高校推广代理,尤其是对没有专利申请经验的申请者。二是在技术研发初期即引入代理服务或者专利预查新等作为补充,对技术转化前景进行评估,避免投资开发不适应市场的专利技术,从源头把关提高高校专利的质量。三是引导专利代理行业向技术中介的方向发展,以发挥代理人熟谙相关专利技术的优势,从而将专利许可制度作为振兴小微企业的助推器,扩大高校研究成果的社会效应。四是建议在推广代理的同时加强专利信息素养教育。具体可由已建立的高校知识产权中心或具备丰富专利检索经验的图书馆等部门提供支持,以讲座和专项咨询等方式开展,内容不限于专利检索技术,也可涵盖专利申请书撰写技巧、专利申请流程和专利侵权判断等必要知识。
本研究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目前高校代理采用率极高,不采用代理的专利占比极低,分析如许可等低概率事件时可能出现局部样本数量太少的问题。后续研究将聚焦于代理人与专利转移,分析评价代理人对高校专利转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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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琨,华东理工大学科技信息研究所,博士,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刘琼,浙江大学图书馆,硕士,副研究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情报咨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通讯作者:吉久明,华东理工大学科技信息研究所,博士,研究馆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