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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路径分析

信息来源:《经济问题》2020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9日 11:11

摘要:知识产权是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阐述了知识产权对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作用,从不同层面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之间的耦合关系,并对知识产权与山西省创新经济发展耦合进行了实证分析,进而对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协调程度不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不足、专利申请授权质量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低以及知识产权推动山西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不健全,最后提出知识产权推动山西省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

一、引言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创新”一词出现了50多次,成为了具有战略指导意义的重要词汇。这不仅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创新的高度重视,更有力地预示着创新驱动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进步的核心引擎。在新常态背景下,走创新型经济发展道路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高度共识[1]。报告中还明确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进一步说明了知识产权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充分表明了在推动创新和激励创新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是最基本的保障,同时也是将智力资源转化为高端生产要素的催化剂。要发展创新型经济,就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这个战略支撑点。

本文以山西省为研究对象,分析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机制及管理策略,对推动山西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虽然为我国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和能源支撑,但却面临着环境恶化、资源枯竭、后续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亟需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之路。李克强总理2018920日在回答出席2018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的中外企业家代表提问时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遵守国际规则、更好吸引外资的要求,也是中国自身创新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指出,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知识产权就是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基础[2]。因此,对于山西来说,要牢牢抓住知识产权这一战略支撑点,为创新型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为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注入新的活力。

二、文献回顾

西方一些学者很早就提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需要一个强大而平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体系。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发展出一批可以精准找到社会问题、创新解决方案、创建独特品牌并提供创意内容的企业。美国商会(U.S.Chamber of Commerce)的一项研究发现,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增加的技术转让、科学交流、临床试验、研究支出、增加高科技部门、获得资金、获得数字技术、就业和外国直接投资(FDI)之间存在强烈的正向联系[3]。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8年的年度调查显示,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最有力的国家通常也是最具经济竞争力的国家[4]

目前国内文献中,张东生最早将创新型经济与知识产权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不过其研究的重点侧重于法律层面[5]。而后一些学者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例如,徐成利用SEM模型和Amos数理分析来研究知识产权贸易与创新型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建议提高科教水平、促进FDI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6];吴汉东认为知识产权战略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方略[7];马一德从创新驱动发展对知识产权的贡献角度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关系,并提出落实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措施[8];许小军等以泰州为案例研究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对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价值[9];张凌志基于2007-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地促进区域创新质量的提升[10]。但是,从整体上来看,目前很少有学者以特定地区为研究对象,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型经济发展之间的作用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思考。通过对中国知网、万方等学术网站的检索发现,这一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文以山西省为研究对象,研究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对山西省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从本质上来看,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私权的性质。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本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智力成果创作者对其知识资本及智力成果所依法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保护则指的是在知识产权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与其创造、传播、运用、保护及管理有关的政策措施及管理手段的综合。而创新型经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是经济发展动力的转换。经济发展动力由依靠传统的投资和密集型的劳动力资源驱动转换为依靠创新发展驱动,这对经济体系设计、经济增长方式、社会发展模式等具有重要影响。二是创新型经济以“知识”和“人才”为立足点。知识是创新的引擎和结果,人才是创新的主体与依托,只有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创新型经济才有发展的可能[7]。三是创新型经济不仅以社会经济的进步为着眼点,其更加重视环境资源的保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

21世纪,知识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而知识产权则是核心的核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要素资源,对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具有关键的促进作用。创新型经济发展要求人们对知识资源进行充分的开发利用,需要建立严密的知识产权制度。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能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再生产提供法律保护,还可以促进知识资源在区域范围内的有效配置。从企业等微观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核心,也是企业构筑竞争优势的关键;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衡量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关键性指标。

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会对创新起到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有利于鼓励创新行为,为创新活动提供激励机制。与创新相比,其他生产方式多是对生产要素的简单加工,只能带来线性的效益增加。创新则意味着思想观念、技术流程、知识方法的突破及重新组合,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经济增长的质的飞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为创新主体提供有效保障,最大限度地使他们来之不易的创造和想法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8],使智力活动的开展更为充分和全面,从而有利于形成一种有效和持续的激励机制。在整个社会中就会形成“投入—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巨额利润—再次投入—再次创新”的正反馈过程。第二,有利于改善外部环境,为创新成果提供市场规范机制。与动产、不动产相比,知识产权具有“无形”的一面。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主体很难实现排他性的占有,对侵权行为只能束手无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侵权成本,通过对非法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为社会经济的运行提供公平的环境,有力地推动社会经济的综合创新。第三,可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在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下,社会公众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创新知识的文献检阅,这就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创新起点,也减少了很多无谓的、重复的资源浪费。相应的,这就实现了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益得到提高。第四,有利于实现产业化运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推动知识产权转化为商品,创新主体就有机会实现产业化而不是封闭僵化的运营。第五,有利于规制创新活动。创新,不仅有正面的创新,也会有负面的、降低社会发展水平的“伪创新”。合理的、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对创新活动进行全面规制,使之在法律、道德及公共利益的框架下进行。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耦合机理分析

耦合这一词汇来源于物理学,最初用来刻画系统相关要素相互影响的程度。从系统论及系统学的理论框架来看,耦合作用以及耦合作用的协调情况能够对系统的结构和走向起到决定作用。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判断,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型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耦合关系。

首先是地理空间维度的耦合。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内在特征,对之进行保护总是要在特定的地理空间范围内进行。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经济发展就发生了密切的联系。通过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考察可以发现,即使在某一经济体内部,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都会存在显著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耦合首先表现为地理空间意义上的耦合。当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其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较差,对之进行保护的动机和能力就相对薄弱。随着区域经济的持续提升,其创新能力及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也会随之提高。按照系统论的观点,这一提高具有边际性,在达到某一特定的临界值时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下降。此时,创新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会再次显现出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再次加大。在这种循环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型经济之间就出现了一种“S”型的耦合模式。

以我国为例,在新常态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型经济之间的耦合现象在各地区都有不同的表现,这具体表现在各地区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关系程度上[6][11]。正因为如此,有必要探讨当地知识保护水平与创新型经济发展之间的耦合程度及关系的协调程度。

其次是时间维度的耦合。世界各地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经济发展总是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相应地,从时间维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型经济之间的耦合也会出现特定的规律。例如,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本、知识和人力等要素投入刚刚发生,其效用尚未充分发挥,生产力较低,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工作及管理重点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耦合度就比较差。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成熟阶段,资本、知识和人力等要素的效用逐渐发挥,生产力及技术创新能力大幅提高,经济发展得到极大改善,各类自然资源的投入将显得“不经济”。此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其能力和水平自然水涨船高。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暂时性衰落阶段,资本、知识和人力等要素的边际效益出现下降,其对经济发展的驱动也显得动力不足。这就会开启新一轮的循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会出现暂时性的下跌。总之,在经济、创新型经济周期性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创新型经济的正相关关系能够得到明显的表达,这种表达还会呈现出同步耦合的状态。只有对之进行准确的考量,才能选择最优的经济发展模式。同样,只有对之进行准确的考量,才能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方法。

最后是力量维度的耦合。如前所述,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应当有所区别。如果这种力度控制得不合理,就会造成社会效益的效率低下。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成熟阶段,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之能够得到快速传播并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样,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内部,对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应当有所区别。例如,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力度上应当大于传统产业。如若不然,就会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当然,这种力度不能过犹不及,否则就会导致个别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来进行技术垄断。

有必要指出的是,国际、国内经济学领域的实证研究均证明,在不同产业、同一产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创新的运转方式均有所区别。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发挥的作用也存在较大差异。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耦合关系必须与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动态关系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五、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关系的实证分析

由于资源禀赋、发展模式、转型需求等方面的原因,山西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此以山西为例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型经济之间的耦合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一)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1.研究方法

在研究复杂系统内部子系统耦合关系的过程中,国内学者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主要使用耦合度、协调指数来构建耦合协调度模型。

以特定研究对象所包含的三个子系统为例,耦合度C值的计算公式为:

式(1)中,fx)、gy)和hz)分别为无量纲化处理后的三个子系统的指数值。

协调指数T值的计算公式为:

T=fx+βgy+δhz) (2

式(2)中,βδ为三个子系统指数值的权重系数,通常由学者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得出。

耦合协调度D值的计算公式为:

式(3)即为耦合关系协调度模型。其计算结果在(0.11.0)这一区间上,数值越大说明子系统之间耦合协调度越高。表1表示耦合协调程度与耦合协调度D值区间、协调等级之间的量化确定关系。

2.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的2014-2019年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有关数据。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结果如表2所示。

(二)结果分析

使用SPSS18.0进行分析计算后的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度结果如表3所示。计算过程中,参考相关研究成果,对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指数、创新型经济发展指数赋以相等的权重。

可以看到,随着年份的变化(2014-2019年),山西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协调程度呈现逐渐变好的趋势,从严重失调发展到轻度失调,在经历了濒临失调后发展到勉强协调(见图1)。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9年,山西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耦合度计算结果为勉强协调,尚未达到初级协调,距离优质协调还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六、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协调程度不够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山西对创新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是,受思想观念、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山西在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耦合协调程度不够的现状。在此,结合国内学者的有关研究和实践经验,对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耦合协调程度不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一)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不足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19854月到201812月国内31个省份专利申请授权的年度数据绘制表4。对表42014-2018年山西省专利申请年度数据进行处理,绘制图2和图3

由表4可以得出,2014-2018年山西省年度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在国内31个省份中的排名情况是:2014年为第22位,2015-2018年均为第23位。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与北京、江苏、上海、广东、浙江、天津以及山东等发达地区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由图2和图3可以看出,虽然山西省从2014年到2018年申请授权数量基本逐年递增,但占31个省份专利申请授权数量的比重较小,2014年占比约为0.69%2015年下降至0.63%2018年占比也仅为0.64%。突出说明了山西省存在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不足的问题。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不足是造成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耦合协调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专利申请授权质量低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4-2018年山西省三种专利申请授权的年度数据,绘制表5以及表6。通过对表5和表6中山西省三种专利申请授权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山西省企业及有关主体申请或实际获得的专利权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上,而发明专利所占比例长期徘徊在25%以下的水平且从2015年至2018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2018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占全部专利申请授权数量的比重仅为15.17%。一般来讲,发明专利具有较强的技术进步性以及较高的科技含量,是技术创新能力的主要标志之一,其对创新认定的重要性大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由此可见,山西省存在专利申请授权质量不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量较少,占全部专利申请授权数量的比重较低,这也是造成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耦合协调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低

山西省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转变发展方式,从资源利用以及低成本劳动力利用等向依靠知识的创造性资产驱动转变,实现以生产要素来驱动发展的目标,且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利用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来驱动创新发展。由于知识产权成果并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价值,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技术和产品,才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简言之,就是要有知识产权成果的支撑,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转化和利用知识产权成果来创造新的经济利益,从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目前,山西省很多企业及有关主体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与市场的关联度不强,专利资源与企业、产业的粘合度不高,造成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成功率较低的问题,对智力劳动成果转化和持续获利能力构成了负面影响。一方面,对于山西省很多科研人员而言,他们对知识产权商业化应用的关注度较低。很多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成果虽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却与生产运营的实际相脱离。另一方面,缺少既具备专业技术又善于市场运作的复合型人才,且缺少一支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队伍,造成了虽然有知识产权成果,但却难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现状。根据调研,山西省知识产权方面“重申请轻转化”的问题较为突出,超过70%的专利都没有转化为更具体的技术和产品。专利只有转化成功才能实现创新价值,只有突出转化应用导向,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成功率低也是造成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耦合协调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知识产权推动山西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不健全

创新型经济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特点。相应的,知识产权也涵盖了版权、专利、商标等不同类型的内容。同时,知识产权推动山西省创新型经济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的共同参与,也离不开政府、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等各方力量的有机协调。由于思想观念、管理体制及发展路径惯性等因素的制约,山西省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政策、方法和思路不够科学,制度不健全,有关各方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的联动性较差,难以形成合力来促进知识产权向创新型经济的有效渗透,直接导致政策和管理之间出现衔接漏洞,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就很难得到高效利用。在实践中存在“眉毛胡子一把抓”的问题,影响了知识产权向创新型经济的精确传导。在调研过程中,一半以上的受访者对山西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表示“不够满意”。这表明,知识产权推动山西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不健全,这是造成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耦合协调程度不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亟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七、知识产权推动山西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现实路径

科学处理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山西省实现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形成良好的保护机制并推动知识产权积极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才能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为落实山西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一)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作为竞争基石的知识产权,是实现山西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核心助推器,不仅要提高知识产权的数量,而且要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要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来激励企业以及相关主体的创新行为,鼓励高质量创新成果的产出,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建立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制度

依法建立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为创造者提供最有效、最持久和最经济的激励动力[8]。一方面,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人为本。考虑到山西省知识型人才相对缺乏的客观现实,在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人才因素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人才在知识产权事业中的独特价值,设计并落实知识型人才的培育及引进工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以及用以奖励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推广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从而激发创新动力和活力,建设起一支创新意识突出、视野国际化、素质综合化的人才队伍,塑造出万民参与、公共创新的局面。另一方面,推动山西省创新型经济发展,需要鼓励与资助发明专利的创造,发挥公共财政资源的导向作用,对发明专利进行资助,并将发明专利纳入相关科研人员的奖惩考核体系之中,引导创新者创造和应用发明专利,从而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

考虑到知识产权在创新型经济发展中的枢纽地位,有必要从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的高度出发,在知识产权推动山西省创新型经济发展方面突出全局意识,从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打造一个以司法保护为核心、以行政保护为支撑、以企业自治为导向、兼顾行业自律及专业仲裁的多元保护和服务体系。具体而言:一是要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治理。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及时、高效、严肃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力地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突出创新者的主体地位,制定差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例如,以大数据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除了在发展环境、法律保护上进行支持外,还有必要通过加强技术控制、构建大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倡导行业自律等途径来进行针对性的保护。三是要突出政府的服务功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衔接,建立常态化的知识产权巡查管理机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易发领域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举报投诉机制、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和疑难复杂案件咨询机制。四是要建立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知识产权维权渠道。要积极解决、妥善处理,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逐步完成知识产权“确权—用权—维权”的发展道路。五是合理利用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两种管理手段,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形成涵盖代理服务、战略研究、信息存储与检索、软件研发、风险管控、市场价值评估、交易监督、投融资、法律援助等内容的知识产权服务链。六是在管理实践中,不仅要重视原创性、颠覆性的发明创造,也要对符合山西省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微创新”,尤其是对智能制造、现代农业、信息技术、资源环境等特色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是重要的激励机制,通过以上措施可以为研发资本投入解除后顾之忧,激励创新者面向市场需求开发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从而为山西省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

2016518日,时任科技部党组书记、副部长王志刚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强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转方式调结构重要作用的关键环节。因此,提高山西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效率是推动山西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山西省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效率。如前所述,近年来山西省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增长,但专利的转化率及产业化水平却相对较低,亟需进一步提升,具体建议如下所述。

1.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一方面,为了鼓励山西省企业与高等学校进行深度合作以及协同创新,需要建立合理的收益分享机制。例如,山西省企业可以对高等学校的创新团队进行投资,并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并按比例分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又如,高等学校可以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成果进行评估作价后入股企业,企业以期权等形式对高等学校以及科研人员进行奖励等。另一方面,鼓励山西省企业、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议事和决策规则以及分配细则,以建立和谐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从而激发法人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收益分配模式的选择上,可以采用固定比例分配模式,亦可采用累进递减模式。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规定,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收益中,由研究院所、科技人员及学校三方均分。又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规定,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纯收益大于10万美元,则科技人员可获得收益的25%;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纯收益小于10万美元,则科技人员可获得收益的50%

2.建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和专业化机构

人才团队和专业化机构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工作实现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支柱。山西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技术研发类科研机构应在内部设立知识产权成果管理与转化机构,并组建一支专业化的人才团队,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行专业化经营。同时,制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以及建立成果价值评估与储备机制,定期评估成果转化项目,并将其纳入储备库,以便对其进行跟踪与支持。例如,北京理工大学探索建立以“事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技术转移机构,在学校设立作为二级部门之一的技术转移中心,对技术许可、作价入股以及转让等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设立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负责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机构运行经费来源于成果转化收益的10%。另外,还组建了专业化团队,成功实施了北理艾尔等案例。

总之,通过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以及建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人才团队与专业化机构,可以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能力建设,从而推动山西省创新型经济的发展。

(三)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中的作用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之间的耦合并不完全是天然发生的。山西省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耦合协调程度不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推动山西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协调机制不健全亟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应通过各种管理手段的综合应用来实现两者之间的高效耦合和有机协调[12]。具体来说,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中应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发挥战略引导作用

在新常态背景下,知识产权问题已经上升至政府管理的战略层面。要推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并通过支持公民的创造潜力来释放巨大的经济效益,政府就有必要立足全局,放眼长远,以促进经济创新发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出发点,全方位提高对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具体来说,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管理体制、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中去,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培育激励创新、保护智力成果的区域特色知识产权文化。

2.积极发挥制度保障作用

根据制度经济学、新结构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制度的设计与落实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的可靠前提。要推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政府就需要运用制度的力量为之提供运行保障[13]。一方面,要打造自主创新体制,刺激各微观主体的创新主动性,推动科研投入向产品、市场和效益的转化;另一方面,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以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多元治理、标本兼顾为原则,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不同环节及其联动机制为切入点,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矛盾,构建精准、长效、可持续的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优良环境。

3.深入发挥政策扶持作用

从本质上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属于政策工具的范畴。基于对创新经济发展目标的考量,兼顾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现状,才能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范围与程度。在此基础上,公共政策的制定、政策工具的组合使用才具备逻辑前提。在这一方面,山西省应当向发达省份学习,形成围绕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知识产权质量保障体系、知识产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主体的政策体系,有力促进当地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为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依据。例如,简化知识产权审批程序;为区域特色专利提供专项资金补贴;鼓励省内企业及科研院校向国外机构进行专利申请;为高端技术研发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推动省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定和登记办理及高层次人才认定等。

4.全面发挥文化培育作用

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知识产权文化可以被定义为“社会公众关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模式与行为习惯”[14]。如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缺乏基本的认知,就不可能产生尊重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推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耦合,政府就有义务进行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具体来说,有必要综合利用网络宣传、广播宣传、公益、宣传册、海报等多种载体,借助宣传教育、开放交流、网络推广等手段,切实改善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这一重要问题上的认知水平,形成激励创新、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

只有在政府的推动下,各创新主体的决策偏好和行动目标才能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转到行动一致、整体创新和社会整体发展的方向上,形成灵活多变而又整体竞争力突出的耦合协调机制。

八、小结

在创新型经济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与创新型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机制的作用,才能使得知识产权对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持续提高。对于山西省而言,创新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提供的智力支撑,知识产权不仅能够为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还能够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落地”创设积极的实施环境并为其提供合理的现实参考。因此,山西省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推动作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工作,突出“从严保护”“从快保护”“从宽保护”等特点,形成授权确权、行政支持、司法保护、行业自律、调解仲裁的“大保护”体系,为创新者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创新型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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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白丽,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企业法前沿、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