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上存在差异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是借鉴西方制度的产物,但与西方世界开展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又有所不同,我国在发展动力和经济发展阶段等方面具备独特性,应依据发展阶段和国情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动态调整。
我国与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动力不同。知识资源私权化是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要义和主旨,保护私有权力是西方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动力[5]。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知识产权近二十年快速发展动力并非仅是保护私有权力,而是为了更好融入国际社会,是环境倒逼和制度模仿的结果。不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也应有所权衡取舍。当前,我国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简单模仿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应结合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提出适合的阶段性政策目标与政策措施。
我国和西方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我国经济在经历了快速发展阶段后,正逐步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也同样应从数量高增长转为质量高提升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必须与现阶段发展特点相契合,从关注数量转而思考如何提升质量、如何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助力摆脱先发国家的技术依赖,实现重要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自主创新,进而达到以高水平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帕累托最优态势。
(三)难以有效应对新技术发展引发的新要求
当今世界,第四次科技革命风起云涌,快速发展的新兴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无论是客体的判断和界定,还是知识产权交易模式,都需要进一步探索新范式。
颠覆性新兴技术创造了新客体,超越了现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知识产权概念的出发点是智力成果权范式。正是在新范式下,一百多年来产生的新技术甚至多于过去数千年创造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显然很难快速跟进对这些技术的保护,于是出现了技术持有者呼吁保护,而法律难以跟进的矛盾。如,生物技术创新发展诞生了基因这样从未想到的客体,治理成果权形式无法合并全部的客体,也无法在知识产权的各个权利之间构建同一的逻辑根基[6]。又如,人工智能对以“人”为核心的社会规范体系带来了伦理及规则上的挑战与冲击,它采用海量识别、精准抓取、智能创造等技术,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进行穷尽式分析。那么,随之出现的问题是是否应该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如果允许人工智能私权利专有独占,是否会导致人工智能在推进数字化社会发展时会压缩知识产权的公共权益空间[7]?换言之,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受让人可以通过越来越丰富和便捷的方法,跨地域、跨国界寻找出让人并达成交易。这一过程不断网联交织,将传统简单的知识产权交易方式构建成为愈来愈复杂的动态网络,开放式交易成为主要交易方式。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结构方式中,又会依靠交易规则,陆续加入新的节点成员。网联成为新的知识产权复杂交易网络,各种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展示、交易方式和渠道快速累加。这既增加了交易范围、交易频率,也带来了跨地域尤其是跨国界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更多矛盾。
三、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议
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技术变革叠加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带来了挑战,也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战略机遇。积极合理应对迎接挑战,有助于我国在新时期获得更大的战略主动和竞争力。
(一)研判趋势,明确定位,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根据发展新阶段新特征,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有利于我国发展,而且可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树立标杆与样本,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争夺和冲突中维护正当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深度交织,不仅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强国的利益保障器,而且提高了这些国家国际社会谈判的话语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是固化不变的,随着全球各国技术及经济的演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不断发生变革[8]。我国应把握战略机遇期,在研判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明确参与规则制定的角色定位,积极推进有利于全球多边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9]。
首先,预先科学研判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国际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产物,受国际政治和贸易机制影响较大。根据先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呈现多极化倾向[10],保护水平呈现“TRIPs递增”趋势[11],保护标准将逐渐提高[12][13]。结合近年来知识产权霸权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制裁与反制裁的实践经验,可以预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修订趋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仍将推行多边原则,并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的机制加强耦合,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公平性会随之提高。
其次,明确角色定位。我国不会成为美国规则追随者。这是由于两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同时,中美竞争呈现加剧态势。因此,我国不会照抄美国等知识产权霸权国家的规则。我国也不适宜担任发展中国家的代言者,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远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无法保持一致。二是部分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技术引进和输出等方面存在竞争,这部分国家也难以大力支持我国代表他们的国家发声。但是,我国有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则协调者的巨大优势。一方面,经济、技术实力快速发展,使我国在大多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可以与发达国家规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理解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和困境[14]。因此,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我国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者,有望将百余年来被动零和博弈的观点转变为多方合作积极共赢的观点,更好地促进国际社会多边合作。
在研判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发展趋势、明确我国自身定位的基础上,可依托“一带一路”建设增强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立场和观点融入到“一带一路”国际贸易合作中[15],深度推进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互惠互利,在达成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取得我国倡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更大共识。同时,积极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多边平台,表达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诉求,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公平、合理。应将知识产权战略衍生为中国软实力,在知识产权领域由被动转为主动,逐渐变成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的主导者[16,17],与世界各国共同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基于国情确定现阶段性国内战略目标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渐推进,应从初期的向西方国家理论学习、标准看齐、制度效仿、工具舶来,向具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的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应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协调。在创新驱动阶段,应结合国情,基于“建特色、补短板、促均衡、扬优势”的思路,将战略目标确定为:探索解决中国问题路径、大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平衡发展、扩大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优势。
1.建特色,基于国情确立具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的知识产权战略。这需要放眼全球,立足国情,进行思想凝练、理论构建、逻辑归纳、谋篇布局等一系列的深层次战略规划。通过凝练中国特色,探索解决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的科学路径,既为发展中国家树立样板办,也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合理磋商。
2.补短板,大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2004年以来,在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快速增长,但我国仍处于高质量增长转变阶段,大量知识产权质量较差。具体表现为:创新模仿度高、转化成果处于价值链低端甚至不具备转化价值。知识产权理应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创新保障和创新动能。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阶段,大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既是应有之义,也恰逢其时。
3.促均衡,推进区域均衡发展。由于不同区域文化教育、经济发展不均衡,地方政府对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情况也有所不同,引致知识产权的区域分布不平衡。如2018年,广东专利申请量47万件,江苏、浙江专利申请量30万件左右,青海和宁夏则不足1万件。在知识产权整体提质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后发区域的发展瓶颈,分区域、分层次、分阶段进行战略布局,逐步实现全国区域均衡发展,应是阶段性重要目标。
4.扬优势,扩大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优势。与西方国家进行了百余年知识产权私有权力保护不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时间短。这虽是不足,但也为中国积淀了大量宝贵的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成果,为大众开展自主创新供给了必要的基础。事实上,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存在与完善,是人类知识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18],能够为弯道超车提供机遇。
(三)以组织机构顶层设计应对新技术挑战
第三次科技革命方兴未艾,第四次科技革命又扑面而来,颠覆性技术在多领域爆发,近二十年涌现的新兴科技成果数量远超过去百余年,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更迭远跟不上新兴技术产生速度,制度滞后性带来的掣肘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9][20]。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并动态协调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我国颁布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部门和机构一度高达二十多个,这些部门之间政策分散甚至割裂,缺乏联动。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1月1日,全国第一家单独设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上海浦东知识产权局正式运行,该局集专利、商标、版权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于一身,改变了过去知识产权分散化管理模式。但是,由于新兴技术的复杂性,这一模式仍难以快速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
应在现有基础上,从组织保障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由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协调多个部委、行业协会、高校专家、领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联席制度,形成固定会议融合机制,对新兴技术进行动态跟踪,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与技术前沿,以推动国家战略新兴技术为目标,协同磋商新兴技术创造、保护及运用的多维度问题,对新兴技术带来的知识产权管理冲击做好积极应对,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新范式、新方式,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响应和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J].法商研究,2006(5):6-15.
[2]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迴——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J].中外法学,1999(2):119-122.
[3]陈昌柏.自主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2006:70.
[4]陈燕,陈泽欣,谢小勇.知识产权强国指标体系构建与分析[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31(9):979-988.
[5]吴汉东.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20(6):107-117.
[6]余海燕.“智力成果权”范式的固有缺陷及危机-——兼论知识产权统一性客体[J].理论导刊,2011(7):91-93.
[7]刘强.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及回应[J].法学论坛,2019,34(6):95-106.
[8]张建邦.国际投资条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代转型研究[J].中国法学,2013(4):63-73.
[9]陈正良,周婕,李包庚.国际话语权本质析论——兼论中国在提升国际话语权上的应有作为[J].浙江社会科学,2014(7):78-83,158.
[10]杜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及中国路径选择[J].法学家,2016(3):114-124,179.
[11]张乃根.“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重构[J].法学,2016(5):93-103.
[12]詹映.国际贸易体制区域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动向[J].国际经贸探索,2016,32(4):99-112.
[13]吴汉东.“一带一路”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J].人民论坛,2017(3):94-96.
[14]徐元.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的角色定位与立场选择[J].太平洋学报,2019,27(1):36-49.
[15]张晓君.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与中国的立场[J].现代法学,2014,36(3):154-160.
[16]董涛.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结构演进与变迁——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格局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17(12):21-38.
[17]董涛.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十年反思[J].知识产权,2014(3):57-60.
[18]刘勇,李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作用机制研究[J].法学杂志,2019,40(10):119-127.
[19]刘劭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内在逻辑、发展趋势与中国应对[J].河北法学,2019,37(4):62-71.
[20]范超.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体制变革与我国的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14(1):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