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草案曾将“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列为法律责任,但最终实施的条款中却删除了这部分的内容。如果该条款在我国转化落地,则未来我国很可能会修订《电子商务法》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于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商平台,增加吊销其网络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我国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潜在的挑战
除中美经贸协议提出明确的约定要求外,我国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亦存在国内执法困境、国外待遇需求的潜在挑战。因此,在构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优化保护体系时,就应当直面此类挑战,并以此作为需求直击实践痛点。
(一)我国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有待提高
根据国际打假联盟(International Anti-Counterfeiting Coalition)的数据,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的假货和违禁品的全球总额已经达到1.5万亿美元。特朗普的贸易顾问兼美国FBI知识产权单位主管Steve Shapiro曾表示,假货和走私货物每年造成的美国经济损失规模,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的3%。虽然我国尚未对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电商产业的迅猛发展,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即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且侵权赔偿数额也不断增加,故而有必要采取措施控制负面影响的扩大。
我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正式施行至今仅一年有余,而中美经贸协议的相关条款显然对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贸协议中的条款已涉及具体的立法方向,而并非是框架性的协议,其法律性质实为国际商事合约,我国有义务对其中的约定全面履行,以彰显大国之公信力。在此背景下,我国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将趋于严格,至少在行政执法层面应当有明显的效率和质量提升。
(二)他国可能对我国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
对于具体国家而言,跨境电商平台的繁荣与发展大大降低了商品跨境销售的壁垒,如果出口国电商平台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进口国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则会对进口国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2019年,淘宝、敦煌网等电商平台就曾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恶名市场”的负面清单,其主要原因正是存在销售盗版与假冒商品的行为。
而在降低国际贸易壁垒已成大多数国家共识的背景下,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经贸合作条约中往往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即,一旦我国对美国的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有所提高,条约的相对国家或地区很可能均要求我国提供同等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因此,在协议约定与国内立法规定的保护程度有所差异时,就应当在二者中选择保护程度较高、惠益程度较大者作为稳定实施的制度,从而实现中国对各国经贸往来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急需扩充
经前文分析,如果中美经贸协议的电商条款在我国转化落地,则对于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投诉数量将会显著增加,我国现有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数量、执法水平等均会受到考验。中美经贸协议对知识产权执法提出更高要求,如果不能够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执法标准,则产生的负面效应将会有损中美两国的经贸关系,故目前急需补充与经贸协议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
四、对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上述挑战的核心问题在于提高我国电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如此既能够符合中美经贸协议的要求,也能够在他国提出相应保护要求时有所应对,而对于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规模和执法质量的挑战,并非仅由法律本身所决定,还需要从机构设置、人员培养等多方面加以考虑。在具体路径的建议上,既应协调立法、司法与执法等多方力量,也需要注重实践效果与社会价值,引导电商平台与权利人协同合作,故本文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制定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细则
当前,我国对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包括《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而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之突出已经到了制定专项标准的时期。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将“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作为完善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之一,并将进一步推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简易案件的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由于电商平台的经营活动涉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等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制订,可考虑以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的知识产权局为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调研后先行出台试行的专项性保护标准,规范电商平台的合法经营活动,同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标准化的投诉接口。而对于涉及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也应及时出台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审判指南或指导意见,从而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实现标准化、程序化。2019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为该领域的司法案件审理提供了思路,其相关案件审理的后期评估还需要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二)规制权利人的恶意通知投诉行为
在中美经贸协议中,我国对“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行为将予以免责,但仍然应当对恶意投诉的行为予以规制。实践中,大量存在虚假陈述、抢注商标、滥用知识产权等行为,对于境外知识产权恶意囤积、滥用权利的行为认定则更为复杂,基于这些行为进行的恶意投诉则会对正常的电商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法》已经规定了错误通知的责任及其恶意的责任升格,但这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其对于恶意的认定也具有一定难度,标准也并不统一,时常不足以规避恶意投诉的行为。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有效的规制措施,从而防止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恶意投诉行为。
(三)明确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执法,不仅需要扩充人员队伍,更需要强化其力度,以明确的执行标准落实中美经贸协议之要求。协议所列之“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虽然可彻底切断该电商平台上的假冒与盗版行为,但是也会对正常经营的商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尽管根据当前我国法律,电商平台尚不会因其经营者销售知识产权侵权商品而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但将来随着中美经贸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地,该行政处罚措施很可能会被采用。对于电商平台“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标准必须加以明确,而制定标准的难度则较高。
首先,需要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该行政处罚适用的方式是:若电商平台内的经营方在美国侵犯知识产权,且电商平台履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则在我国被处以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而中美两国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我国是否认可“在美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电商平台进行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而在侵权判定的原则或标准上需要先行达成一致,这本身就是两大法系的碰撞与交融。
其次,需要明确“屡次”的认定标准。对于大型跨境电商平台而言,其经营者数以万计,绝对无法保证其平台上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数量为零。事实上,如果将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全部义务均加于电商平台之上,即使是全球第一的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公司,也无法做到完全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属于“履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而需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因此,对于“屡次”的认定标准,不应当仅从数量的角度加以判断,而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防过度执法而“因噎废食”。
(四)增强对跨境电商出口的严格管制
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对进口行为的知识产权行政监管力度高于出口,如《专利法》规定“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商标法》中也有对平行进口问题之管制。之所以产生此类情形,是由于进口行为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依据本国法律加以判定,而出口行为则往往依据目的地国法律加以判定。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已明文禁止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进出口,亦设定了对出口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罚及其与刑法的衔接,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与条例规定相左的违法行为,究其原因,即是我国对管制措施的执行力度明显偏低。当然,对于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规模和执法质量的挑战,并非单纯地仅由法律本身所决定,还需要从机构的设置、执法人员的专项培养等方面加以完善。
结合此次中美经贸协议的相关条款,我国需要加强对跨境电商出口行为的管制力度,例如,对转运货物适用边境措施时,就应当包括扣押货物和将相关货物信息转交给目的地国海关等。对于电商平台而言,也应当积极配合我国海关部门的检查或执法工作,这不仅是其平台自身义务之所在,而且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与侵权行为划清界限,降低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行政机关应当形成及执行政策措施,使电商平台清晰了解其在跨境交易管理中的义务与责任,并适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以减少出口风险。
(五)引导电商平台与权利人跨境合作
根据中美经贸协议的约定,对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大多依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而启动司法或执法等程序。因此,电商平台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能够有效开展合作,是协议条款能否有效落地的关键所在,也是真正实现全球一体化保护的可行方式。
在实践中,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却直接将矛头对准电商平台,而非真正的侵权者。一是因为获得侵权者真实信息的难度较大、维权难度较高,且获取预期赔偿的数额较小;二是因为许多电商平台提供了先行赔付或快速和解的方案,能以较低的成本高效地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长期来看,这将会导致“治标不治本”现象的发生。尽管电商平台下架了假冒商品或断开了盗版链接,也给予了一定经济补偿,但是侵权方并未真正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可能以“换身份”或“换平台”的方式继续实施活动,如此既无法抑制侵权之泛滥,对电商平台形成的“转移型”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其经营发展。
因此,可以考虑通过电商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加强电商平台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效合作。例如,可考虑出台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在电商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之后,依照行业规定向权利人披露涉嫌侵权方的真实信息、销售记录等证据,帮助其开展有效的维权行动。
五、结语与展望
不仅是在中美两国之间,电商平台内知识产权乱象迭生已成为世界各国跨境商贸交易的共同阻力。而电商平台商业模式的成功正是基于大量且廉价的商品与商家的涌入,由此可以预见未来电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斗争也将持续。我国此番签署中美经贸协议,即是表明了与国际社会一同打击电商知识产权侵权的信心与决心。
机遇与挑战同在,现行法律规范与协议保护标准之间存在较大空间,且行政人才的短缺更致使了对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薄弱。因此,我国或将以此次经贸协议的签订为契机,对现行法律规范等文件逐一落实在协议中所承诺的事项,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梳理完善平台与权利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与责任。这不仅需要细化立法制度的规范内容、强化行政管制的执法力度,未来更需要引导权利人与电商平台达成有效合作,以使在国内形成良好的电商经营环境,同时亦可在国际上进一步扩大互利共赢的经贸合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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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亮,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通讯作者:陈亮,电子邮箱:chliang@tongji.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