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现有转化体制机制下,转化模式不够创新是中国高校专利转化未能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对象、程序均有其特殊性,传统的物权流转和价值转化机制无法适用于高校成果转化。一方面,中国国情下高校科研投入体系决定了高校专利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在转化时需要进行特别的审批、评估、公示等程序;另一方面,专利本身的属性给资产评估、流转等环节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此,无论从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权利起点还是专利转化及收益分配模式上,都需要进行系统的机制设计,以降低政策风险和交易成本。
权利分配与转化模式协同创新形成高度灵活的转化机制是英、美、日、韩等国高校专利高效转化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中国高校在这方面亟待突破。结合表1可以发现,各国高校在专利转化路径设计上存在诸多共性,大多采取了所有权与处分权相分离的思路,收益权基本都归属于高校、系部和发明人,在此基础上,受体制机制因素影响,不同高校在具体权力分配和转化模式方面又有所区别。
在所有权归属方面主要包括四种模式:一是高校持有模式,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有高校采取该模式;二是高校全资子公司持有,英国剑桥大学的CUTS、牛津大学的ISIS、帝国理工大学的帝国理工创新公司都是这种模式三是以加州大学为代表的高校董事会持有模式;四是韩国各大高校采用的高校产学研合作基金会持有模式。运营权归属方面则主要三种模式:一是校内OTL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二是高校全资子公司运营模式,三是校企联合平台运营模式。
相比之下,美、英、韩三国高校倾向于通过学校之外第三方关联主体作为持有专利的载体,在进行技术转化时更加灵活,尤其是英国和韩国,专利所有权、处分权均集于第三方主体,专利持有主体本身拥有技术、法律、商业等人才团队支撑专利转移转化活动。日本高校在专利所有权方面与我国一样,均归属于高校,在专利转让实施方面主要通过设立校内统一管理的TLO和独立法人性质的TLO两种机构完成。在专利转化收益分配上,所有高校都充分考虑了学校、学院和发明人的利益,但是对于转化运营机构参与分配专利收益方面区别较大。
中国部分高校在专利成果的处分权设计方面已经与国际接轨,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均成立了专门的校内技术成果管理办公室或投资成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运营转化机构,但是在专利成果所有权和专利收益分配机制创新上,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国外高校专利转化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在所有从事知识活动和产出的社会组织中,承担其中一项或几项的社会组织很多,但唯有大学能够将五项功能完全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一方面,我国高校数量庞大,近十年来的专利申请量增速最快,这是中国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发展的优势,但由于创新导向和基础不足,高质量的专利成果比例很低;另一方面,国家积极推行供给侧改革,扩大内需,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为我国高校产出大量的高质量专利并实现高效率的专利运营转化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但与部分科技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成果转化模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利益分配制度驱动效应尚未充分发挥,产业技术中介资源支撑不足。我国当前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时期,高校作为创新活动的重要阵地,亟需突破各种发展瓶颈,从专利权属及利益分配机制、转化模式等方面优化专利转化路径,实现高校专利事业快速发展。
第一,优化专利权属和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助推高价值专利产出,提高转化效率。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由高校单独持有、高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持有两种专利权持有方式,后者主要存在于产学研合作项目过程中,均是以“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或资助等为前提,对于后者,成果转化路径清晰,而高校单独持有专利权的情况下,可以变通适用CUTS、ISIS模式,由高校投资设立专门的法人主体持有高校转化前景不明的专利,或者由独立法人机构与高校共同持有,由该独立法人机构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专利转化,这种方式在我国现有的专利制度下,共同专利权人对外进行普通专利许可,无须征得共有权人同意,进而可以规避高校的行政审批程序。在转化收益分配方面,可以试点专利转移中介机构参与收益分配,优化服务资源配置水平。
第二,创新专利运营转化模式,整合各方资源协同开展成果转化运营工作。业界普遍认为美国斯坦福大学等高校采用的OTL模式成功的关键在于专业的技术转移团队,市场化的专利营销转化模式,良好的分配和转化政策环境等,这些要素中国高校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具备的,但由于长期的机制障碍对发明人带来的思维桎梏弱化了制度改革效应,同时,高校技术成果转化与市场化的营销思路、专业化的转移团队之间存在脱节,这成了OTL模式在中国高校适应的主要障碍。韩国的大学企业基金会模式在我国的适应主要障碍在于我国高校系非营利机构,无法像韩国一样与企业共同成立产学研基金会,并作为独立法人持有和运营高校专利成果。
英国高校知识产权商业化水平较高,尽管其专利申请量和专利转让数量在五国中最少,但是专利转让数量占比仅次于美国,且占比增长速度为五国之首,以ISIS和CUTS为代表的独立法人模式在专利所有权归属安排上与我国专利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冲突,无法适用;而从ISIS和CUTS模式的处置权分配的角度看,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江南大学等在这方面已有先行经验,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单独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设立独立的法人主体,将高校研发人员从复杂的法律、商务活动中解放出来,由高校投资设立专业的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转化工作,该种模式可与校内OTL并行,或将成为当前转化模式创新的出路。
第三,建立产业和市场导向的专利研发、管理运营和转化全流程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在研发活动中,缺乏企业等专利成果需求方的参与,高校研发成果可能出现方向性错误,无法转化的风险较高,即使成果符合市场需求,也可能由于未能快速与专利实施主体对接导致转化效果下降。
我国高校资产处置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专利转化需要进行评估、公示等程序,管理部门责任风险较大、时间较长,为克服这些问题,应当将专利转化的环节前置到专利申请甚至研发阶段,以共同申请人的方式进行转化,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制度,共同专利权人可以自由实施专利技术,这样就解决了专利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授权后再进行转让的时间和风险成本问题,但这种方式对于未在前期形成产学研合作意向的项目而言,缺乏实现基础,这就需要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资源介入,在专利创造、申请、运用和转化的各个环节实现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充分共享,打通高校专利创新供给和产业需求两端,实现高校专利高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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