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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利诉讼的中国企业专利决策行为研究(一)

信息来源:《宏观经济研究》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30日 10:24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表现,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时,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通过诉讼来保护自身利益,专利侵权诉讼最能体现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其对企业的专利决策行为与企业创新绩效造成影响。因此,研究专利诉讼对企业专利决策行为影响机理尤为重要。通过收集中国2006年至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专利侵权诉讼案例为基础样本,对不同规模企业专利诉讼后8年内(即2006—2017年的数据变量)的专利决策行为进行分析。检验结果发现,首次诉讼结果、赔偿额、诉讼地位对小企业后续专利申请量有着一定的促进;诉讼地位对小企业后续发明专利申请量有一定影响,首次诉讼结果、赔偿额、诉讼地位、诉讼次数对大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申请量都没有显著影响。结果表明,不同规模企业有着不同的专利决策行为,应采取不同的专利战略。

关键词:专利诉讼,企业规模,企业专利决策

本文为国家自然基金青年项目“专利司法保护强度的动态优化研究”(71704174)的研究成果。

一、引言

知识产权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表现,更是企业实现创新获利的重要机制(徐红菊,2017;文豪和刘斌,2012)。目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战略工具,并且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面临专利权时,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通过诉讼来保护自身利益,中国也已经成为世界上知识产权诉讼最频繁的国家(Homme和Zedtwitz,2018),2016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36534件。在此背景之下,研究专利制度对企业专利决策行为影响机理尤为重要,它为评估中国专利保护有效性的现状、建立适应于中国国情的专利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频繁的专利诉讼可能对企业造成巨大的冲击,也可能促进企业的专利申请,专利诉讼对不同规模的企业专利决策行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许可、肖冰和贺宁馨,2019)。

本文以中国2006年至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专利侵权诉讼案例为样本,实证分析了不同规模企业在诉讼中的表现以及诉讼对其后续专利决策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专利诉讼结果、赔偿额、诉讼地位等对小企业后续专利决策行为有着一定的影响,会促进其后续的专利申请;相反,这些诉讼中的表现情况对大企业后续专利决策行为几乎没有影响。根据实证研究结论,分析原因并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提出了不同的专利诉讼、专利决策的对策建议,为不同规模企业的专利战略提供依据。

二、理论与假设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专利诉讼对企业后续专利决策行为影响的研究较少。Graevenitz、Wagner和Harhoff(2013)认为,专利诉讼会对企业的后续专利申请行为产生影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Crampes和Langinier(2009)发现,专利诉讼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尹志锋(2018)认为,专利诉讼经历能够有效激励涉诉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持有更多有效专利,并促使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投入更多资金进行专利管理运营。许可、肖冰和贺宁馨(2019)认为,通过专利诉讼来研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很好的手段。首先,专利诉讼可使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企业获取侵权损害赔偿,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救济和最终保障。其次,基于专利诉讼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也是调解企业之间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依据。最后,专利诉讼对涉诉上市企业的股价估值也有较大影响,直接影响上市企业的市值。因此,本文选择专利诉讼与企业后续专利决策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是存在较大研究价值的。

同时,不同规模的企业在企业的战略选择、战略决策方面都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小企业可能在收入水平、员工数量、企业管理运作方式等与成熟的大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其需要选择特定的专利战略。因此,本文将企业规模进行分类,研究不同规模企业在同样的专利诉讼下的不同表现与不同的后续专利决策行为。

在关于专利诉讼结果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提到了诉讼收益与诉讼成本对企业的诉讼选择、后续专利决策会产生很大的影响。Bessen和Meurer(2008)认为,昂贵的诉讼费用会使公司缩减R&D经费,影响到其后续的专利申请。Huang和Cheng(2015)认为,诉讼成本太高,诉讼赔偿额度降低,使得企业可能选择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而不再申请专利,从而减少其后续专利申请量。詹映和张弘(2015)发现,企业在选择是否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往往是在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两方面进行均衡,过高的维权成本使得企业不愿意进行专利的申请,同时有的企业由于侵权代价过低,宁可选择侵权,也不愿合法合理获得许可授权。

中国专利诉讼实务中存在以下普遍现象:一是往往由败诉方承担诉讼成本(如诉讼费等);二是胜诉原告所获取的赔偿额可以弥补诉讼中产生的诸如生产停滞等损失,且赔偿数额越大对企业的激励效果越明显,可以促使企业继续申请专利,并通过诉讼方式保护知识产权且获得收益。因此,提出如下原假设:

H1:诉讼结果对原告企业后续专利申请量没有显著影响。

H2:胜诉原告获得赔偿额度与专利申请量之间没有显著关系。

在关于诉讼地位的研究中,很多学者认为专利诉讼是原告企业提升产品、企业价值的重要手段。因为在广泛的社会认知中,原告往往是拥有知识产权的,其对被告提起专利诉讼时人们的第一印象普遍会认为是被告企业产生或疑似产生专利侵权行为。因此,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度可能会升高,认为其是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反之对被告企业的社会评价度会降低。更是有学者发现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只要在专利诉讼中当原告就会对公司的信用评级产生正向影响(Schliessler,2015)。Raghu等(2008)利用IT行业的65个专利案件研究了市场对专利诉讼的反应,研究结果显示,在专利诉讼的和解或终止日,原告公司会增加额外的收益,这表明专利诉讼使股东对原告公司未来获得利润的信心增强了。Henry(2013)研究发现,一旦诉讼中原告被判胜诉,会使原告公司与该专利相关产品的市场价值显著增加。

可见首次诉讼时的诉讼地位(当原告或者被告)对企业后续专利决策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提出原假设:

H3:诉讼地位对企业后续专利决策行为没有显著影响。

另外,频繁的诉讼亦可能对企业的专利决策行为产生影响。企业频繁诉讼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所以也有必要探究诉讼次数是否会对企业的专利决策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提出原假设:

H4:诉讼次数对企业后续专利申请量没有显著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选取

国内针对专利诉讼问题的实证研究较少,仅有的研究要么是针对专利诉讼本身进行研究:例如,毛昊和尹志锋(2019)基于2000—2014年中国专利民事侵权诉讼数据,研究了中国多次专利诉讼的相关问题,但主要针对其诉讼的特征及结果进行研究。张米尔、国伟和李海鹏(2016)采用协整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研究了专利申请与专利诉讼之间的关系,认为专利诉讼的增加将促使专利权人提出更多的专利申请。要么是单独针对企业的专利策略进行研究:例如,苗妙、张新和魏建(2016)基于中国2001—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专利诉讼案件进行研究,发现企业在专利诉讼中选择和解还是上诉取决于企业的类型、身份、自身战略等因素。几乎没有学者对企业进行专利诉讼以后的专利决策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仅有李黎明和刘海波(2015)利用美国无线通信、移动手机和软件及数据处理行业的数据进行了类似研究,其研究深度也远远不够。

鉴于此,为了对假设进行检验,本文采用中国专利诉讼的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数据,针对研究假设,研究企业专利诉讼对不同规模企业后续专利决策行为的影响。选取2006—2009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为样本,对企业首次诉讼后8年内(企业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首次参与诉讼,则分别提取该企业2007—2014年、2008—2015年、2009—2016年、2010—2017年表征专利决策行为的变量)的专利决策行为进行分析。选取8年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在于:(1)专利判决形成的影响存在滞后效应,研究后续较长时间的专利决策更有说服力。(2)企业的后续专利策略往往受企业长期战略的影响,企业、国家的中长期战略往往以5~10年为期限,10年的数据由于数据量过大且数据太新难以获取,5年的数据又不足以说明问题,故选取8年作为后续专利决策的研究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