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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知识产权与发展:面向21世纪的改良战略 (三)

信息来源:《创新政策与管理》2019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7日 11:45

3.专利奖励资助——集中机制

除了政府购买部分或全部专利并将其公开外,这种机制还保留了分散的专利奖励机制的大部分特点。24这通常被建议作为支持处方药研发的机制,尽管原则上它也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Jayadev and Stiglitz2010Baker2009Stiglitz2006Kremer1998)。

集中化的专利奖励机制的主要优点在于,它允许买断(buyout)专利后以边际成本利用创新。此外,获得专利奖励的条件可能要求专利所有者公开所有相关的研究结果,但如后面将要讨论的,这样的要求可能是有问题的。25

专利买断机制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后一种情况而言,奖励必须等于或大于未来利润的(经风险调整的)预期价值,该利润就是专利存续期内通过保持市场垄断而获得的利润。26即使专利持有者被要求接受专利买断,政府也未必会买断所有药品的专利权。政府可以购买它认为最重要的药品专利,并允许其他药品继续保持专利垄断。这种选择性采购模式,既可以确保最重要药品的价格接近生产成本,同时又对未购买专利的药品价格施加压力,促使价格降低。就那些与专利已被购买的药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药品而言,尤其如此。当同类型甚至更高级的药品以正常价格售卖时,这类药品很难被定高价。

在购买专利迫使价格降低到竞争性水平,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接近竞争性水平时,集中奖励机制可以终结许多与专利相关的垄断滥用。最直接的是,较低的价格可以消除垄断定价造成的大部分无谓损失。27这还会降低或消除医药公司误导医生和研究人员关于其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动机。此外,如果公开所有临床试验的结果,则不会有误导性陈述的可能性。这种机制还会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在治疗特定病例的高效药品已存在的情况下,再研发类似药品并没有什么意义。

这种奖励机制在某些方面也存在问题。首先,如何决定奖金的数额,可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的办法之一是依据药品受益人口测算奖金额度,这与很多国家基于质量调整生命年(QALY)决定药品定价类似。28使用质量调整生命年测量对公共健康的影响,并以此决定奖励金额,这可以参见健康影响基金(HIF),以及斯蒂格利茨等人(Jayadev and Stiglitz2010)曾提出的方式。健康影响基金为确定价格提供了基础,尽管它不可避免会有些不精确。另一种可能的方式是,通过拍卖机制确定价格,买断价格由政府参与竞价的投标价决定(Kremer1998)。

这种方法使得专利购买成为一个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命题。这意味着已经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人员如果没有获得关键专利,他们的努力将一无所获。除公平问题外,这还会极大地助长研究活动中的保密行为,正如专利制度一样。29在这方面,就研究成果的分享而言,专利买断机制与现行机制是非常不同的。这也会导致研究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人员重犯彼此的错误却不能从他人的成功中受益,因为在专利买断之前,信息也是不公开的。(或者,更普遍的是,直到获奖之后,信息才会公开。然而,由于一个研究项目引致下一个项目,保密仍将普遍存在;因为在未来竞争中,之前未公开的研究将使其处于优势地位。)

奖励机制可以与公共直接支持的方式相结合,特别是在制药行业。斯蒂格利茨等(Jayadev and Stiglitz2010Baker2008)讨论过上述公开试验问题。公开试验将消除现有制度安排的顽疾,药品所有者对药品进行试验,肯定更有激励确保药性良好。将药品试验的责任转交给公共机构,将使试验(试验成本往往是整个成本的一大部分,但试验并不属于新药研发的创造性部门)变得更便宜(因为制药公司常常将试验和营销高度一体化)且更准确。对药品的收购,可能发生在试验之前或试验之后。30

4.专利奖励资助——分散机制

这种机制允许公司在专利存续期内通过垄断定价收回研究成本。专利制度对创新的净效应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成为垄断者激励了用于研究的支出。同时,正如我们指出的,专利制度既增加也减少了其他人可以利用的公共知识库。此外,垄断地位一旦确立,就会减少对进一步研发的投资激励。而且,激励会被扭曲,原因是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社会收益仅仅是让创新提前发生。其他方面的激励扭曲包括鼓励研究者从事旨在增强市场势力或攫取他人租金的研究。就处方药而言,这方面的问题是最大的,或者至少是最明显的;因为该领域的开支占经济的比重较大(在许多国家占GDP2.0%以上),而且药品的可及性关系生命和健康。

更直接的是,价格和边际成本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制药公司有强大的激励销售其药品,即使对患者而言这些药的疗效并非最佳。它们甚至会隐瞒药效不如宣称的好或对某些患者可能有害的证据。价格和边际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也导致大量的资源用于营销。诸如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广告或补偿性支付(side-payments,有时包括赤裸裸的回扣),提高了患者选择并非最佳医疗药品的风险。31

让事情更糟糕的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制药公司比开处方的医生更了解其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垄断定价的情况下,制药企业有强大的激励利用这类不对称。于是,作为第三方付款人的保险公司或政府,承担了大部分医药支出,这增加了药品专利资助研究的浪费和腐败概率。医药行业尽力设法让第三方尽可能多地购买药品。结果,大量资源被用于立法和游说。游说通常涉及得到医药行业资助的疾病群体(患有特定疾病的患者、其家庭成员和朋友),开展游说以增加药品的使用或支付。

专利支持型研究也诱发了药品的浪费性研究,诸如重复的药品研发。当突破性药品研发获得大量专利租金时,研发第二种、第三种或第四种相关药品也能获得可观的租金。正如本文指出的,这些药品通常也有一定的价值,但这些研究资金原本可以用于研发新药治疗当前尚无良药的疾病。

专利支持型研究也助长了研究过程中的保密行为。寻求专利的企业只披露申请专利、获得药品许可必须披露的最少信息。企业没有激励与潜在竞争对手共享信息。此外,专利支持会推动研究转向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制药企业没有激励证明特定饮食或运动是更好的治疗方案,或者环境因素可能是影响健康的原因。虽然它们可以公开这些信息供他人使用,但它们没有激励这么做。专利支持型研究的问题也出现在其他部门,但不如处方药领域那么严重,因为在其他部门专利租金只占最终产品售价的较小比例。但是,对专利租金的追求仍然会导致大量的浪费,并阻碍创新。

专利常常可以用于干扰竞争者,即使专利侵权诉讼很少有实质内容。三星公司和苹果公司就新智能手机相互起诉,是它们多年来竞争的一个主要方面。专利流氓通常会对成功的公司提起诉讼,希望获得丰厚的庭外和解金,即使潜在诉求并不可信。有证据表明,为了避免这些法律问题,规模较小的公司和初创企业将其研究转移到没有很多竞争对手的领域,因为它们缺乏在法庭上对抗漫长专利战的法律资源(Lerner1995)。

此外,专利还可能会增加研究的成本。诸如软件程序和各种生物体之类的研究工具会经常受到专利保护的约束,这极大地提高了使用成本。结果,专利保护会阻碍研究,使研究过程更加昂贵。

最后,专利制度本身就是非常昂贵的。雇用合格的专利审查员成本昂贵,他们必须有时间和专业知识来评估新申请专利的价值所在,并确保新的专利不侵犯以前的专利。但是,这些公共支出只是支出总额的一小部分,还有诸如申请专利、起诉专利侵权和保护专利的律师费用等其他支出。专利持有者和被指控的侵权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常常很复杂,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这是美国设立专业上诉法院处理专利纠纷的原因。有人声称,在美国,与专利制度相关的法律支出要大于从事研究本身的支出。

运用垄断权力的结果是价格和边际成本之间潜在的巨大差额,由此导致显著的无效率,但版权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大,因为如果没有版权垄断,从网络上获得相关知识的边际成本基本为零。32

版权保护常常会推迟新硬件和软件的问世,直到受影响的行业确信没有涉及(对受保护产品的)未经授权的复制。创造性研究者时刻要注意避免无意侵权带来的高昂成本。例如,基于过去事件创作电影的人可能不得不做大量的工作,确定电影中使用的图片或歌曲片段的版权状态。在没有版权登记(制度)的美国,这个过程非常费时费力费钱。

由于近期美国法律的变化(类似条款也出现在许多贸易协议中),版权持有人可以对第三方收费。现行法律要求互联网平台在收到侵权通告时删除相关素材,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要求FacebookVerizon这样的平台支持版权持有者对抗他们自己(作品)的消费者。目前法律要求网络平台事先采取行动,查找并删除受版权保护的素材。

此外,版权阻碍了衍生作品的发展。例如,在未经版权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作家不能基于哈利·波特的角色创作作品。对于想要利用电影人物或主题制作新电影的制片人来说,也是如此。

(二)规则和设计

本文简要讨论了专利和版权法的许多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正如游说者力图改变知识产权条款表明的,有时细微的变化就可以提高利润。不管游说者的措辞和论点如何,他们并不关心加快创新的速度,而只关心利润最大化。在最令人震惊的案例中,版权追溯期延长至作者去世后70年(后来又延长到95年)。这被称为米老鼠条款,因为迪士尼是主要受益人之一,它能通过米老鼠版权获得更多的租金。没有证据表明,由于版权追溯期延长,作家更具有创造性,或者产生了更多的作家。但有证据表明,由于此类版权条款的阻碍,对詹姆斯·乔伊斯这样的作家进行分析的学术作品难以出版。

不出所料,我们难以找到经验证据来证明,专利时效或宽度的变化会导致更多的研究。既有的论据表明两种可能性都有。例如,因为专利可能会减少其他人可利用的知识库,并且这种知识库的规模至少与边际激励的相对微小变化同样重要或更重要,所以加强专利保护可能会减少创新流。33

事实上,有人认为,任何专利保护的边际成本都超过边际收益,至少在许多产业如此。此前的分析认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公司将无法将赚到的利润投入创新活动,但这种分析在许多关键方面将问题过度简单化了。先行者——新产品的发明者——比后来者具有明显的优势。先行者可以向下移动学习曲线,以更低的成本生产或者以消费者喜好的方式完善产品。尽管可能存在“跨越”的案例(指新进入厂商超过先行者),但这样的案例实属罕见。在一些依赖商业秘密的产业,申请专利的成本(包括按要求披露信息,相当于给对手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超过了收益(Dosi and Stiglitz2014)。34

(三)各种支持机制的结合

如上所述,支持创新和创造性工作的各种替代机制可以结合使用,但各种机制间的相互作用并没有得到细致的考虑。例如,对于研究和创造性工作通常都有大量直接的公共资助,然而,这种资助的受益者通常还可以获得相应的专利和版权垄断,而且很少有限制。税收抵免和慈善捐款的受益人,通常也可以像没有获得此类支持的人一样获得相应的专利和版权垄断。值得关注的是,允许大学为其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可能会破坏大学的开放结构。开放性被认为是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创新成功的关键。

当然,结合这些多样化机制以最大化社会收益,也并非不可能。例如,对研究给予直接公共资助的条件是研究成果的开放性,或者限制垄断的程度(通过缩短专利期限或者强制公开许可)。就处方药的临床试验而言,公开性尤其有价值,因为它将给医生的处方决策提供非常有价值的信息,消除药品的滥用。

类似的,对享受税收抵免的研究者也应该施加相应的限制,缩短他们的专利期或要求他们公开许可。如果税收抵免额大到足够弥补专利带来的收益(这在处方药以外的领域更有可能),可以考虑取消研究者申请专利的资格。对于获得税收抵免支持的研究工作,也可以要求公开研究结果。

如果将该途径作为专利支持型融资的替代方案,那么企业选择税收抵免方案的意愿将取决于它们认为在税收抵免的制度下,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否更好。35

不同类型的资助机制直接竞争的结果是,市场可以直接检验它们的优劣。理论上,理想状态是多种机制并存,但是相对权重会随时间和特定部门的具体领域而变化。关键的是,机制的混合应通过审慎的政策来确定。目前的机制似乎是临时的。

(四)简要回顾

除了这四种选择方案,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机制:致力于推进知识公地并开放获取。对于某些产业和知识进步领域而言,这种机制可能比其他机制更重要、更可行。例如,发展中国家将支持开放内容许可作为一种战略,可以为扩充教育预算提供更大的余地。相反,对于制药业而言,即使有更多创造性的方法解决静态与动态效率相对立的问题,这种开放获取的机制也并不可行。

知识开放获取、开放的知识运动及其相关方式相比现行制度有更多优势。它们有简单而有意义的规则,可以防止目前存在的一些恶劣的滥用行为。因此,需要有明确的规范来确定努力的归属,这对作者是最重要的激励。为了让所有人都能获得知识,知识应当从根本上保持公共属性。这些运动提供了一套有价值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可以更广泛地促进有意义的创新,包括创造性的共同许可、开放获取期刊、累积协作、同行网络等。尽管这些运动仍然相对较新,但至少在一些关键领域,为我们采取更合理的框架最大限度地利用和促进创新提供了可能。充分和全面地介绍这一框架给出的各种可能性,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克里克莱恩和卡钦斯基的作品(Krikorian and Kapczynski2010)给了一个有用的概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