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在长三角地区制造业企业调查问卷的样本基础上,以计量分析方法考察了企业规模、企业市场结构、企业年龄、企业集群和企业所处行业等因素对企业知识产权强度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规模与知识产权强度之间存在着联系,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有更高的知识产权强度且更注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使用;市场力量、企业年龄与知识产权强度之间都呈现倒U型函数关系;拥有集群特征的企业拥有较高的知识产权强度。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强度,影响因素
一、引 言
创新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一观点早已成为共识。政府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去影响创新行为,也成为近年来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根据熊彼特的论证,大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只有大企业才能承担得起巨额的研发费用并可以承受创新活动所带来的高风险,因为大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从“研发成本分摊”的角度看,当企业能够分摊固定创新成本于更大的生产运行中时,创新会更符合成本效应(熊彼特,1975;Cohen & Levinthal,1989)。所以大企业才是新技术的主要发明者和传播者。然而,也有一些相反的意见。如中小企业也存在着不同的创新优势,因为他们可能更容易获得关于一个创新的预期盈利能力的信息(Arrow,1983),或者他们能够更好的保护和奖励创新者(Acs et al.,1997),或者他们比大企业有更少的陈旧习惯,从而使其能够识别和利用利基市场(Rogem,2004)。因此,企业规模与创新的关系可能并不是我们所没想的如此单纯。
然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技术创新方面更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创新过程中可形成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等。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技术创新对于中小企业取得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密切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推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于加大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10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表示将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形成百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并培育万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企业。这是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后政府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现有文献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经济学研究更多是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进行的,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经济增长和创新影响的测度上,对于企业层面的知识产权强度的影响因素,还缺乏全面系统的讨论。本文的研究以知识产权为对象,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引入知识产权强度(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nsity)这个概念,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聚集地之一——长三角中小企业的大样本调研的基础上,从微观层面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强度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进行理论与实证的分析。本文的贡献在于,在吸取有关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了企业年龄和企业集群两个关键变量,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强度对于中小企业的生存效应,以及企业集群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系统关联效应,为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纳入企业的整体创新战略中提供理论支持,为相关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二、相关文献回顾
(一)知识产权使用与企业规模
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差异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一方面,可能是在创新的实际水平上的差异,换言之,大企业可能拥有更多的专利,因为他们进行了更多的创新。另一方面,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可能以同样的速度创新,但是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使用上可能会不如大企业,例如,企业要申请一个专利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专利注册费和专利维护的律师费用都很昂贵),中小企业在资金上的实力无法与大企业相比。
企业规模与创新的关系在经济学文献中已有很多的研究,但是知识产权使用与企业规模的联系则研究得较少,只有CHI Research(2003),Hanel(2001),Jensen和Webster(2006)Mark Rogers等(2010)人对此有过经济学视角的研究。这些研究分析了企业规模与知识产权使用的关系,大部分文献主要是通过简单比较大企业与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使用数量的大小来得出结论的。这种方法有很大的缺陷,它没有考虑使用强度这个因素,不仅仅是使用水平的绝对量,因为就绝对数字而言,大企业肯定因为其规模而有更多的知识产权数量。但是,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使用的数量上的差异,是否是有一个系统性的差异因素在调节着他们的创新潜力。Jensen和Webster的研究比较创新,通过匹配企业黄页与知识产权数据库的信息,以澳大利亚行业的面板数据为研究对象,在控制了技术特征之后,检验分析了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强度,得出了如下结论:没有明显证据支持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强度上处于不利地位,在既定创新潜力下,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有更强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意愿;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有更高的创新强度;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有更大的诱因去获得知识产权保护。Mark Rogers等(2010)借鉴Jensen和Webster的研究方法,以英国的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了企业规模与知识产权强度的关系,得出的结论与Jensen和Webster的结论基本相似。
国内的研究中专门以知识产权强度为因变量的经济学实证分析至今还没有,这可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数据库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例如知识产权局只提供专利方面的数据,而注册商标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版权则归出版署,集成电路布图由信息产业部管辖等等不一。这使得对于知识产权评估数据的统计工作变得十分艰难且不全。国内学者在研究创新的过程中有时会将创新产出的指标定义为专利数(或专利强度),不过以此来定义创新活动有很大的缺点。
企业规模可能影响知识产权的使用,因为它反映了一个企业获得投资基金,尤其是高风险投资所需的内部资金的情况。本文感兴趣的是,不同规模的企业在使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差异是否来自于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或使用上的偏见,即从企业层面上看,影响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使用强度的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会影响到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最初决定,即是否要创新,如何保持适度创新,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的。
(二)企业创新的影响因素
自熊彼特以来,对企业的创新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的热点与焦点,涌现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检验企业规模、市场力量与创新活动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这两个因素与创新之间存在着线性单调关系、U型关系和倒U型关系等多种结果(Scherer,1965;Kamien & Schwartz,1975;Bound,Cummins et al.,1984)。实证结果的不确定性,致使研究者们通过增加控制变量、加入具体的经济社会制度环境,或者聚焦于某大类产业等更加细致的研究方法,来研究企业规模与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结论往往也不尽相同(Braga & Willmore,1991;Cohen & Klepper,1996)。
在对中国样本的研究中,安同良等(2006)的研究表明,行业、企业规模和所有制特征是影响中国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因素,大企业相对于小企业而言会更多地进行持续性研发活动,行业特征的差异是影响我国现阶段制造业企业创新行为的最主要因素。朱恒鹏(2006)则利用另一组样本从另一角度研究发现,企业规模、市场力量和地区差异特征等因素对企业创新行为有影响,中小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自主创新方式,市场力量和地区差异因素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有显著影响。朱平芳和徐伟民(2003)研究了上海市工业行业中,政府的科技激励政策对企业自筹研发投入和专利有显著影响。Hu和Jefferson(2004)的研究发现销售收入和政府创新支出对私人企业的研发有显著促进作用。周黎安和罗凯(2005)运用DPD方法对中国1985~1997年省级水平的面板数据,检验了企业规模与专利强度的关系。范红忠(2007)从有效市场规模出发,研究了一国新技术的市场需求对研发投入和新技术生产的决定性影响。吴延兵(2008)认为企业规模、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和产品差异性以及产权结构对企业研发活动存在重要的影响。李习保(2007)研究利用高技术产业的产业样本数据发现,虽然大企业确实在研发强度、新产品份额和人均专利产出上好于中型企业,但研发产出的效率却和中型企业没有显著差异。张杰等(2007)则在控制了品牌、企业家背景、人力资本、行业与地区相关因素后,经过研究发现企业规模与创新投入之间呈现明显的倒U型关系,集聚效应对企业创新活动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出口因素对企业创新活动呈现出非线性的复杂影响效应。
在已有的研究中,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文献尚不多见,本文将在前述已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利用问卷调查形式,获取大样本资料数据的基础上,分析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强度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及其这些因素的影响效果如何。
三、数据来源、变量设计与模型构建
(一)数据来源
本文中的数据来自于对长三角217家企业的大样本调查的结果,这些企业分别来自于上海、江苏、浙江3个省市,且都拥有知识产权,调查的相关数据大部分是2008年的横截面数据。本次调研发放问卷618份,其中收回256份,最终确定的有效问卷是217份,有效率达到了35%,适合进一步的研究。上海地区106家,江苏地区53家,浙江地区58家,这些企业涉及了6个制造业行业。在企业规模方面,样本企业的平均规模为8.6千万元(以2008年固定资产额为计)。
(二)变量设计与数据说明
本文中因变量为知识产权强度,自变量包括企业规模、集聚、企业年龄、市场力量、行业等5个变量。各项指标的定义与测度见表1。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