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但由于缺乏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制度,我国经济遭受和正在遭受严重损失。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影响入手,提出具体应对措施,以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规制
一、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志、信誉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成果,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知识经济的进程,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使它成为一把“双刃剑”,若使用不当,会延缓甚至阻滞知识经济的发展。
我国加入WTO后,外国企业即拉开了对华知识产权战役的序幕,如6C对中国企业的DVD案、温州打火机案以及思科诉华为案等等。而且,外国企业还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高新领域大量申请专利,以求最大限度封堵我国在这些领域的自行研究之路,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开发形成壁垒。这使得国民开始关注外国企业在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滥用在我国的现状
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知识产权的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种:
1.搭售行为。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在美国微软垄断案中,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的行为,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法院均认为构成搭售。在欧盟微软垄断案中,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微软在美国、欧盟受到指控的行为在中国也同样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2.价格歧视。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及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在中国,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从事价格歧视行为时有发生。如视窗98在中国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为90多美元,在日本合600—1200元人民币,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
3.掠夺性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中国,跨国公司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时有表现,以图挤垮中国的竞争者。如诺顿杀毒软件在我国每套售价280元,为迅速占有市场,诺顿采用的促销手段是用户只要用其他任何公司的杀毒软件,另加59元,就可换取最新的诺顿产品,对国内众多的杀毒软件研制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此外,也存在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如在一些涉外争议中,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借口知识产权争议,不断向我国企业发出侵权警告函,并大肆炒作,甚至没有根据地向法院起诉,给相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正常经营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三、知识产权滥用对我国的影响
1.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出口。据商务部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食品土畜产品出口损失最为严重,近90%的企业受限,损失达90亿美元,仅欧盟禁止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企业94家,劳动力近5万人,金额达6.23亿美元。
2.对外支付的专利费持续增加。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有计划、有目的地利用知识产权在我国跑马圈地,提前大量申请专利,我国企业每年不得不花巨资购买外国的专利使用权。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2000年—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持续走高。
3.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被削弱。我国在高科技方面的专利申请数量原本就很少,再加上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外国企业经常利用事先申请的专利来限制我国企业与之竞争,大大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对策及建议
面对跨国公司纷纷利用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围剿,面对外国企业利用国际规则频频发起的专利冲击,我们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1.立法建议:完善《反垄断法》,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从本质上来讲,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是一致的,知识产权法着眼于从正面保护权利,通过形成利益来鼓励竞争;反垄断法则通过限制权利的滥用,为竞争的顺利开展扫除障碍。因此,两者的根本目的存在一致性,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保证竞争的顺利进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尽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鼓励创新、竞争的作用,又切实照顾到限制竞争的合理需要,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滥用。
2.司法建议:培养法官的衡平意识
因为知识产权法毕竟是激励法,其对权利人的限制规定得比较概括,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仔细斟酌,把利益衡量引入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审判中。权利限制的条款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就极易使知识产权偏离正确的轨道,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为欠缺。法律固然是中立,但是我们的法官也应该明白他们是为中国利益服务的,而不是“国际正义”的守护神。
3.执法建议:加强执法力度,净化竞争环境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在执法中仍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打击侵权行为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表面上看,盗版、侵权行为泛滥,受损的是跨国公司,但事实上,我们遭受的损失更大:首先,大量侵权行为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成为跨国公司向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要挟的本钱;其次,无孔不入的盗版、侵权产品又成为跨国公司占领中国市场,挤垮对手的有力武器。国内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是价格,在跨国公司无力降价以求市场的时候,盗版、侵权产品就成为其对付中国企业的最好帮手。由此,必须加强执法的力度,提高执法能力与效率,为企业的良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4.思想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科学知识产权意识
近年来,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仍存在严重误区:把知识产权问题仅仅看成是技术问题而看不到其背后的利益机制,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的核心是对技术的合理垄断及由此而来的合理利益,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滥用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对此,我们应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造就保护知识产权的风气,提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使国民树立科学的知识产权意识。
总之,我国要保护知识产权,更要防范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以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行使不背离法律设定的初衷,从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中关村》2005年第3期。
[2]黎晓东:《论中国如何应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经济与法》2006年第3期。
[3]郑春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问题研究》,《国际经贸》2006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