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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信息来源:《调查研究报告》2009年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10:23

    创造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各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以保证国家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科技部门担负着实施国家科技计划和发展高技术产业的职责,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加强科技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制订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一、科技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科技工作及时调整战略思路,不断推动法律法规建设,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化工作中突出知识产权的管理,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初步建立了法律法规体系

  在法律方面,2007年重新修订了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对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从权利归属、应用和转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第20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在法规方面,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规和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对科技计划管理各环节、实施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提出了对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要求,对于促进我国科研计划项目实施中大幅度增加自主知识产权产出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上述国家层面文件的基础上,地方的科技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福建、浙江等地都相继出台了有关法规,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实施做出了规范。

  (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完备,知识产权产出水平明显提高

  科技部门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在各项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及项目合同中增加了知识产权管理内容,提出了知识产权产出的目标要求,并在项目申请、立项、评审、执行、验收各环节,规定了科技计划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责任。

  “十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产出能力明显提升。据不完全统计,国家“863”“973”“攻关”“火炬”等主要科技计划的专利申请数年均增长74.4%,授权量年均增长51.6%(数据引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辅导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

  (三)逐步将知识产权指标引入了评价、评奖和评定体系

  科技部门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将知识产权指标引入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考评、认定、复审管理中,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和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积极落实知识产权奖励政策,逐步改进了知识产权指标考核体系。以2008年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例,新办法强调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否则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科研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数量明显增长

  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数量明显增长。教育部直属高校2007年申请专利1502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81.9%。中国科学院1998~2007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为22521件,为此前申请总量的8.84倍。2007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申请专利55252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9166件,70%以上的发明专为我国内资企业所申请(数据引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辅导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

  (五)培育发展技术市场,促进了知识产权交易量增长

  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度,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220868项,其中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生物医药等各类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09740项,占全国成交总项数的49.7%,成交金额1477亿元,较上年增长23.5%,占全国成交总金额的66.4%。其中,技术秘密合同76261项,成交金额1008亿元,分别占全国成交总项数和总金额的34.5%和45.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成交27617项,成交金额255亿元,分别占全国成交总项数和总金额的12.5%和11.4%;涉及生物医药新品种权、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技术合同交易较上年大幅增长,增幅分别为66.6%、60.7%、43.9%(数据引自“2007年我国技术市场快速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简报2008年16期)。

  (六)知识产权培训及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从“三五”普法开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就纳入全国科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近年来在中组部与科技部共同举办的地方党政领导科技培训班、科研院所长培训班、西部科技人才培训班中开设了知识产权专题讲座。科技部面向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提高了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二、科技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科技部门多年来的不懈努力,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和导向已经深刻体现在科技管理工作的各环节中,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管理,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

  (一)企业创造知识产权能力不足,尚需进一步引导

  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不够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管理人才缺乏,管理经验不足,未能主动地将知识产权战略切实纳入科研和生产管理的全过程。2007年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全国首次工业企业创新调查数据显示:2004~2006年期间,在我国近30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专利申请的只有2.6万家,仅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8.8%。全国开展创新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8.6万家,仅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28.8%,开展了创新活动的企业中只有不到30%进行了专利申请(数据引自“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专利申请的比重不足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简报2008年7期)。

  (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尚不完善,部分省份缺少相关法规

  近年来,国家相继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和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法》也作了进一步修订。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多年之前制定的法规已经显得有些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许多省市虽然开展了大量工作,但是还没有正式出台法规。

  (三)科技计划知识产权产出有所改进,但转移、扩散不够

  我国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普遍较弱,管理措施和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以北京市为例,计划内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转移很少,2001~2006年计划内项目生成专利技术转移46项,成交额9.16亿元。相对于每年大量政府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来说,显得微不足道(数据引自“北京专利技术转移现状、特点及对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简报2007年24期)。

  (四)评价、评定和评奖工作中对知识产权仍重视不够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机制和扶持措施仍显不足。科技管理和评价中仍然存在重论文、轻知识产权的倾向,鼓励技术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全面形成,对专利发明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酬政策、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转让风险担保等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还不到位。职称评定中加入知识产权指标的做法尚不普遍。

  (五)产学研合作中仍存在诸多知识产权问题

  许多产学研合作来自政府部门的推动,但是还没有形成合理、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价和利益分配机制。以科研成果转让为例,现行的各种评估方法对技术的商业前景难以合理估计,成果的价格评估过高则企业难以承受,过低又伤害了成果持有人的创新积极性。再如合作中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投资比例与利益分配问题、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等,如不妥善解决,往往会导致合作不成功或技术上成功的项目难以真正推向市场。

  (六)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但是专利管理战略依然处于比较薄弱的环节,导致我国已有专利技术难以在竞争中发挥作用。这与我国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发展滞后有很大关系。目前高水平的、能够提供专利战略分析和服务的中介服务队伍严重缺乏,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自身发展比较薄弱。

  (七)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虽然在中国中医药专利、农药、电动汽车等领域建立了专题化数据库,一些省市也做了这方面的尝试,但目前还缺乏一个适应广大企业发展需要的专利信息公众检索平台。而国外的公共数据库和商业化的专业数据库检索费用则相对较高。

  三、新形势下加强科技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

  科技部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最新全国性法规是2003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至今已经过去了5年多时间。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制定颁布了一些新的战略和政策。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知识产权作为评价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对我国未来十几年的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了全面规划与部署。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从国家总体发展的战略高度,明确了到2020年将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目标,突出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等战略重点,部署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任务。

  科技部门是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部门,有必要重新审视科技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制定一些新的措施,加强科技工作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在实践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逐步实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在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基础上,应对原有的几个法规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建议启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的修订研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重新起草《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规定》,就科技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有关知识产权政策问题提出新的指导意见;补充关于重大专项、评价评定体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或意见。另外,应指导地方政府科技部门出台具体措施,保证国家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细化和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纳入重大专项管理

  细化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立项评审、项目执行和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把取得知识产权并在市场产生效益作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在科技项目编制指南阶段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作为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的参考;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合同书中应该确定项目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项目执行过程要开展阶段性的查新分析,通过国内外专利数据库进行全文检索和分析掌握技术最新发展;项目验收阶段应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评审,要求提交项目形成的成果和知识产权清单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对于重大专项,之前的法规没有涉及。建议修订后的法规对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实施办法。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重大专项科技活动提供全过程的知识产权服务。

  (三)完善科技评价、评定及评奖制度,提高知识产权指标的权重

  建议把知识产权纳入科技人才、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科研机构、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增加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在高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资格认定工作中,对认定对象的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量、知识产权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效益等指标应严格要求,做到执行时不打折扣。在科技评价指标系统中,特别是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评价系统中,应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评价标准,并将科技成果管理延伸到知识产权管理,使知识产权指标在个人利益,如职称的评定、年终奖等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发挥切实作用。

  (四)制定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本,供其参考使用

  为了指导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议制定“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本”,对各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扩散做出具体规定,并对机构设置、人员培养等问题提出建议。该范本并非强制性法规,仅为企业、科研机构及高校提供参考,并以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项目委托、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帮助指导解决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对于市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不应多加干预。但是对于政府部门参与或主导的产学研合作,一定要明确产学研合作中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间的知识产权归属,对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提出指导性建议。企业主要依据技术可能带来的收益,而高校和科研院所则主要是依据技术研发的成本及人力资源来定价,对此科技部门应该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对知识产权估值方法提出建议,指导产学研各方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必要时应组织第三方评估。

  (六)支持与监管并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

  在科技工作中,应在政策上鼓励商业机构和非营利机构进入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中介服务发展,放开政府掌握的基础性资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所需要的基础数据源原则上应向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另一方面,应对各类机构的运作予以规范,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七)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共享平台

  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科技系统的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依托重点科研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研究型大学等,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重点领域,加快建设专题化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在各省市已建立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中丰富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在门户网站中增加知识产权服务通道,允许并鼓励企业建立个性化专利专题数据库,根据具体产品和行业的技术需求,量身定制所需资料,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更方便地享受产品开发决策、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转让、专利许可等服务。

  (八)增加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科技工作人员应积极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在工作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对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相关人员,应针对科研人员、企业家、科技管理人员的不同需求,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以提高各类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与保护、管理水平。争取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培训,增强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