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各种传染病的迅速蔓延,公共健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得到了人们空前的重视和关注。而药品专利权又与健康权发生了剧烈的碰撞,从而出现了种种现实冲突以至引起国际争端。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这两大权利在现实中如何兼容?药品专利权保护的价值和目标应该如何定位?以禽流感药品“达菲”专利保护争议为例,论述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药品专利权;公共健康权;TRIPS协议;“强制许可”;“平行进口”
1 权利冲突的现实阐述——以“达菲”专利保护争议为例
随着禽流感疫情在全球蔓延,瑞士罗氏(Roche) 公司生产的达菲( Tamiflu) 因在实验中显示出抑制H5N1型禽流感的效力而备受关注。受产能限制,达菲全球供应吃紧。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美国国会参议员在内的各方声音,都要求罗氏放弃“达菲”的专利权( 限制),向制药公司发放生产许可证,以保证达菲的足够产量。
然而,罗氏制药公司考虑到如果允许其他制药企业进行达菲的授权生产,会迅速加大达菲的产能,同时,降低达菲的市场价格,甚至可能使降幅超过一半,在目前达菲的国际市场价格节节攀升、一药难求的情况下,罗氏基于利益关系方面的考虑,对大费的授权生产一直没有明确回复。
药品价格的居高不下与药品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密切相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对药品及其生产方法均实施专利保护,其目的和初衷在于鼓励发明创造,激发人们开发新药的热情。而专利制度赋予新药研发者一定时期的市场独占权,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收回成本并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从而继续投人到新的研发活动中去。但是,专利保护的独占结果必然导致垄断利润的产生,从而造成专利药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扬。
2 追本溯源——TRIPS协议
TRIPS是指1993年会议签署、1995年1月开始生效的《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英文全称是Agreement on trade -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全文有7章73条,为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要求。
TRIPS的规定主要限于合法有形货物买卖及假冒商品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内容主要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和未公开消息等。协议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必须最迟在
1995年
1月
1日
《WTO协议》生效1年后实施。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自
1995年
1月
1日起
5年后实施本协定。最不发达成员可以最迟自
2006年
1月
1日起
实施。
“达菲”专利权保护争议给人们出了一道公权与私权、公共健康与专利权、人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的难题:如果给药品授予了专利,药价就会很高,影响到公众健康;如果不给专利,就等于不考虑药厂的高额研发投入,研制新药得不到回报,新药就没有人开发。应对这一两难困境,国际公约给出了法律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是TRIPS中关于防止滥用专利权的条款。如果一个国家发生健康危机,例如瘟疫流行,而专利所有者又不肯降价的时候,该国政府可以“强制许可”本国的药厂进行仿制,同时可以从售价便宜的地区进口。
但是,TRIPS协议的局限性在于强制许可的产品只能供应国内市场需要。这种制度设计有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现象发生。例如,某种流行病病人急需某种药品,虽然该药品受到专利保护,但为了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国家可以授予制造该药品的强制许可。然而,如果该国企业十分落后,不具备生产这种药品的能力,怎么办呢?这个问题表明,这个协议仍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这就有了后来《执行决议》中的“平行进口”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魏衍亮对本刊说,《执行决议》允许那些落后地区购买其他地区通过强制许可证生产的低价药物。这一制度有效破解了落后地区欠缺制造能力的问题。
3 矛盾解决的理论思考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旷日持久的争论,焦点在于公共健康和专利保护两者孰轻孰重,而争论的实质则是专利保护的限度问题:促进科技创新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何种程度的保护?如何才能达到专利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此如何得到协调?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予以解释。
专利制度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私人垄断权,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动力,保证了科技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向前发展。但是,正是这种法定的垄断,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经济学家曾对信息产权的设立提出过这样一个悖论:信息产权的垄断性,一方面会刺激信息的生产者去开发新信息,另一方面也会出现垄断信息的生产者索取高价使信息无法充分利用,即“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这里实际上涉及利益层次上的平衡间题。从经济学角度看,人都是自利的,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难免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发生矛盾。而产权交易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效率目标,即最大化与均衡。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个体的目标,即效用达到最大化、利润达到最大化;均衡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应当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在自私地最大程度地增加其权利资源时,他们之间必须相互妥协和让步,从而使自己受益的同时,不损害别人的权利。这就是“帕累托最优效益”。
就专利制度而言,其在权利界定和分配上实行了“专有区域”(exclusive zones)与“自由区域”(free zones)。专有区域的设定,带来创造者成本的回报,维系创造者创新的激情,因而是有效益的。自由区域的设定,有助于社会公众获取技术知识,从而实现专利制度的最终具的—有益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反之,如果任由“专有区域”无限扩张,独占全部资源,由创造者垄断知识产品的传播和使用,将会造成过高的交换代价,消费者会因为无力支付垄断价格而无法使用该技术成果。显然,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一种无效益的选择。而专利权制度担负的现代使命在于不仅要促使人们努力增加“蛋糕”的总量—有效利用资源、增加创新成果;还要保护“蛋糕”分享的公正性—合理地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资源和收益。
4 结语
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并非是一种平衡的制度设计,其达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尤其当遇到公共危机时,发达国家仍旧坚持高标准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而置发展中国家国民的健康于不顾,这并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理念。事实上,药品专利权保护程度越高,对研发新药的激励作用就越大,同时公众获取专利药品的机会就越小。
正如本文中所提及的“达菲”事件,虽然TRIPS协议已出台了“强制许可”协定,罗氏公司早先已承诺全力向其他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这些制药公司生产达菲。但是,具体谈判并没有实质性进展。罗氏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达菲的授权生产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参考文献
[1]蒋历.“达菲”困局:专利权碰撞公共利益[J].医疗保健器具,2005,(12).
[2]丁鼎乐,.胡恺,
高惠
君.药品知识产权之战——WTO多哈会议回眸[J].海外参考,2002,(5):23.
[3]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J].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
[4]魏淼.从多哈宣言看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利益间的平衡[J].兰州学刊,2004,(2):156.